03.25 河北邯鄲:一起被指離奇的隱匿會計賬簿案

河北邯鄲:一起被指離奇的隱匿會計賬簿案

記者 / 文溪音 他因為一次蹊蹺的撤職處分決定而失去了工作,雖然撤職處分後來被變更為嚴重警告處分,但他也沒有再被任命恢復過一天的工作。

然而出奇的是,兩年後他突被指控涉嫌犯隱匿會計賬簿罪而遭逮捕,一審被判犯隱匿會計賬簿罪,獲刑兩年。

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他因何不服?這到底是一樁怎樣的疑案?誰是財務賬本的主體保管責任人?本案所指控的隱匿賬本事實是否確鑿存在?依據到底又在哪裡?

河北邯鄲:一起被指離奇的隱匿會計賬簿案

案情時間軸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白連書涉嫌隱匿會計賬簿一案。

當天,到法院想參加本案旁聽的白連書的家人及親友等有二十多名,也有媒體記者前往,但只有4人獲准旁聽。

白連書系河北省成安縣柏寺營鄉下河町村人,2001年12月高票當選為該村村委會主任,2009年當選為下河町村村支部書記。

經庭審證實:2015年10月,因幾位村民舉報反映村幹部涉嫌發放麥種時捆綁銷售化肥、涉嫌土地違規承包等問題,成安縣紀委決定核查該村的財務賬目,村會計劉×華接到通知就把村裡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財務賬本(以下簡稱:該賬本。本案所指控的是該賬本中2010年至2013年年底的財務賬本)都送到了縣紀委,紀委工作人員出具了收件憑據。

2016年6月5日,成安縣紀委作出了《關於給予白連書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書》,白連書村支部書記職務被撤銷,從此停止了一切工作。

白連書受到撤職處分後,該村即已安排新的人選主持了村全面工作。

2016年7月8日,下河町村兩委要對群眾及其他人員進行結算工錢,需要查看該賬本,即由時任村支部書記、村會計及現金會計三人一起,將該賬本從縣紀委處簽字取回。

五個月後的2016年11月7日,因白連書對處分決定提出申辯,表示這幾個舉報反映問題並非是其任職主管或參與所為,成安縣紀委複查後,經研究決定,將對白連書“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變更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變更處分決定數月後,見工作沒有得到恢復的白連書,感覺很冤,便開始找有關部門及領導反映情況,提出繼續工作的請求。他多次的找,一直沒停過。

2018年5月16日,白連書突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執行逮捕,原因是涉嫌犯隱匿會計賬簿罪。

指控與書證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8年4月12日成安縣柏寺營鄉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下河町村催交2010年至2013年該村財務賬簿,時任該村支部書記白連書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出賬簿,後經成安縣紀委談話、催交,白連書仍拒不交出賬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以隱匿會計賬簿罪追究被告人白連書的刑事責任。

為了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其實,根據庭審,本案審理的核心焦點即事實陳述的爭執焦點,就是圍繞在白連書被撤職之後,村會計、新支部書記等三人從縣紀委處簽字取回該賬本後稱用於查賬結算群眾及其他人員的工錢,然而在法庭上該三人以證人的身份出具書證,自稱該賬本於當年從縣裡取到時就放白連書的家了,但白連書對此稱他自始不知道之後該賬本是否已被人取回之事,他也根本沒藏匿該賬本——被該三人簽字取回的該賬本,到底放白連書家了沒有?取回該賬本是用於查賬結算工錢之需為什麼反要放白連書家?怎麼放的?誰證實其放了?有什麼確鑿證據證明白連書收存了該賬本?該三位既是在任村幹部具有對財務賬本保管責任的人,又是取走涉案賬本的直接當事人,能否成為自證並指認本案存疑賬本去向的證人?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了2位柏寺營鄉鄉幹部吝×新、李×濤的證人證言。

據該兩份書證顯示,吝×新、李×濤二位證人的書證內容基本一致。稱2018年4月12日下午3點左右,我倆一起去了下河町村查看賬目。下村前,吝×新與村會計劉×華聯繫了,劉×華說2010年至2013年的賬本在白連書手裡。當天見到了白連書,白連書說他已經不幹村支書了,不想提以前的事,別看了,理解吧。後在他家待了一會兒就走了。

但吝×新與李×濤的兩份書證內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吝×新的書證稱,其下村的原因是鄉里需要統計2010年至今的村集體經濟收入賬目,但下河町村2014年以前的賬目並沒有在鄉里(2014年以後全縣統一實行村財鄉管)。

李×濤的書證稱,那天領導安排我和吝×新去核查下河町村2010年至2013年村集體收入賬目,我聽吝×新說村會計劉×華說賬本在原村支部書記白連書手裡的。

辯護稱,上述兩份鄉幹部的證人證言,是公訴機關在指控書中用於指控被告人白連書隱匿該涉案賬本的主要事實依據,但該二位證人對該賬本發生的事實原委並不知情,亦未證實該涉案賬本就在白連書處。該二位只是到過一次白連書家,是欲“查看”統計村收入賬目,而非催交,是聽村會計劉×華所說賬本在原村支部書記白連書手裡,轉而才向白連書提出查看賬本,其只是對去村經過的客觀情況陳述。據此該指控的證人證據,不能也無法推導出和佐證本案所指控的事實。

賬本送白家?

二位鄉幹部未能在白連書處查看到該賬本,就證明白連書藏匿了嗎?那麼當年被人取走後的該賬本到底是蒸發了,還是確鑿在何人之處呢?

對此,公訴人當庭又宣讀了另3位村幹部出具的書證及2018年4月26日縣紀委的談話筆錄等。

三位村幹部即村會計劉×華、現金會計白×華及時任村支部書記劉×靜。

村會計劉×華的書證稱,2015年秋天,縣紀委要查村的財務賬目,我就把村裡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明細賬和現金流水賬都拿到了縣紀委。2016年7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接到縣紀委通知讓取回賬本,我和劉×靜、白×華一起到縣紀委,把我村的財務賬目都拿回來了。當時村裡沒有兩委辦公室,兩委開會、辦公都是在白連書家中,所以賬本就放在了白連書家。白連書見到賬本後,跟我們說這些賬本都是他在任村支部書記期間的賬,讓我們把賬本都留在他處。當時具體留給白連書幾本賬本我記不清了。

現金會計白×華的書證沒有關於“白連書看到賬本後,跟我們說這些賬本都是他在任村支部書記期間的賬,讓我們把賬本都留在他處”的這一事實環節陳述,他稱“白連書看到賬本和劉×華說了什麼我記不清了”,他們從白連書家走了,“之後再也沒提賬本的事”。

劉×靜的書證則稱,白連書他被撤職後,我開始主持村裡的全面工作。白連書在任期間的賬目是由會計劉×華和現金會計白×華負責。2016年六七月份,村裡要對群眾及其他人員結算工錢,需要查看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賬本,便和縣紀委聯繫,後接紀委通知,我和劉×華、白×華一起去取回的該賬本。但是村裡沒有支部、村委辦公室,平時辦公都是在白連書家裡,便把取回的賬目放到了白連書家裡。白連書見到賬本後,跟我們說這些賬本都是他任村支書期間的賬,讓我們把賬本都留在他處。

5份證人證言都系兩年後訴前所作,充分證實的一個事實是,該賬本是由村會計他們送縣裡的,又是由村會計他們在白連書被撤職之後從縣裡取回的。至此環節,該賬本正在取賬人之手中。

辯護稱,以上三份證言中,均陳述到當時取回賬本後將該賬本放到了白連書家裡。但是,到底何時去放的?為什麼急需所用而取回了賬本不去進行查賬結算?放時的情況是怎樣的?為什麼是放?誰接了賬本……等等,均不能表明。在審理程序上,該三位證人以及兩位鄉幹部證人,均未出庭接受當面質證。

被告人陳述

被告人白連書在法庭上陳述,證人證言都是不實的,陳述內容編造,故意歪曲,是在栽贓陷害。

白連書稱,三位村幹部從縣裡取回了該賬本,明確是要急用於查賬結算群眾和其他人員的工錢,那三位村幹部憑什麼將剛取回的該賬本直接放到我家,還稱放在我家裡之後再沒提賬本的事?他們到底是如何與人核賬結算完工錢的?否則就是別有用心,監守自盜,栽贓陷害。反之,是當天放的嗎?那為什麼當天簽字取回的賬本和又稱當天直接放我家裡的賬本,到底是多少本,他們竟然又說不上來,說不一致,稱不清楚!這些都不符合常情常規與邏輯。我的撤職處分後來雖然變更為嚴重警告處分了,但我從未曾再被恢復主持過一天的村部工作,我何曾碰觸到過被他們取走了的該賬本?2018年4月12日兩位鄉幹部是聽他人之說而過來找我的,找我讓我協查在我任職期間的賬目收入,我就跟他倆說我早已不幹村工作了,賬本沒在我這裡,我不管賬本這事。後來紀委工作人員於4月26日也找過我一次稱要賬本,並做了談話筆錄,我說2008年以後的賬本不在我家裡,村會計他們2015年10月將賬本送縣紀委了,被撤職的我根本就不知道後來是否有人去取過,具體在哪裡我不知道,送賬本取賬本都是他們,共有幾冊賬本需問村會計劉×華他們。

另外,三位村幹部的書證被人為編造過的,書證所指的事實與所謂的放賬理由根本不成立。在我家裡或在村小學或在另租用的一間警務室內開會學習辦公,那都是以前我還在職時的事了。我被處分撤職後,根本無權也根本不可能再在我家裡安排開會學習辦公,他們新班子也根本不會在我這家辦公,更何況還稱放這重要東西!他們“……把我村的財務賬目都拿回來了”,怎麼還以“當時村裡沒有兩委辦公室(注:因前任村支部書記經手的一筆奇怪的欠債,村兩委原有10間辦公室被兩家村幹部子女佔為私宅),兩委開會、辦公都是在白連書家中”為由,“所以賬本就放在了白連書家裡”?這三份書證對此環節的文字表述卻是出奇的一致,但這個“當時”絕非是他們取回賬本時的“當時”,完全是故意胡編嫁接,歪曲陳述事實,矇騙他人。起訴書中稱我“時任為該村支部書記”,也與事實不符。我自被公開處分撤職後,就是後來變更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我一直多次的請求繼續工作,但也再沒有被恢復任命過一天,仍是個受處分的無職之人。

所謂催交,前提是這東西必須是在某人處,而這東西根本不在某人處,再催交,讓人拿什麼而交?不是因為有人曾去某人處查問過,沒查看到,就指認某人藏匿了該東西。

被告人白連書最後辯稱,沒有指控事實,我無罪。

辯護人連律師當庭辯稱,一、本案吝×新、李×濤二位證人證言屬於簡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簡接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直接指認賬本在被告人白連書處的證據,是劉×華、白×華和劉×靜三人的證言。據案卷顯示,該三位證人於2016年7月8日從縣紀委取走賬本,特別是劉×華、白×華二人作為會計,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其二人對賬本均具有不可推卸的履職妥善保管責任,本案中,不排除其三人保管使用不善、推卸責任或故意藏匿的行為。該三人是取回賬本並具有履職妥善保管賬本的當事方,因此該三位作為證人與本案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作為本案證人。從證人的可信賴性評定來分析,證人應當是與案件結果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除了被告人的上述陳述與觀點外,辯護人還補充道,尤為關鍵的是,本案三位當事村幹部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存在諸多無法排除的疑點。

如,被告人並無會計檔案的保管職責,且被告人已被公開宣佈撤職,黨員幹部甚至群眾均可謂眾人皆知,並且村裡又有了新支部書記人選主持了全面工作,為什麼取回賬本後明知故犯地不用於村裡的查賬結算,而主動的到這早不是村領導的被告人家裡放賬本?

這麼重要又多年的賬本,既然都稱去放賬本,那為何又都不出示白連書的收賬憑據?村會計他們送賬本取賬本都是要畫押簽名的,難道他們不懂?或以“忘了”而搪塞避之?

到底是“送”賬本,還是“放”賬本?而“放”是一種什麼行為概念?無論是“送”還是“放”賬本(三份書證一致表明是“放”),均又有誰證實之?

2013年年底之後實行了村財鄉管,那麼2016年7月8日從縣紀委取回賬本後,為何不按照規定交到鄉里保管負責?這是紀律,是常理。

如果該三位村幹部證人,對此均給不出一個充分、合理的理由,那就都是虛假證言,並且涉案賬本應該在哪,在此不言而明瞭。

這些與本案有著特別重大並重要的關鍵事實環節,法庭均未得到查明與證實。

縱觀全案卷宗及庭審,均無充分、確鑿證據證實被告人拿了涉案賬本或拒不交出賬本。

總上,本案既無客觀、充分證據證實涉案賬本在被告人處,又無充分、確鑿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同時也無證據證明符合應予追訴的情形。指控被告人犯隱匿會計賬簿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敬請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判決,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

判決與上訴

2018年12月11日,成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白連書犯隱匿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事判決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白連書對保存的會計賬簿拒絕向有關部門提供,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會計賬簿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據該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其內容極其簡單,不規範,只簡單的羅列了一些書證及被告人、辯護人的陳述觀點,證人未出庭,程序錯誤,僅憑漏洞百出的單方證人書證定案,三名證人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指控與判決是有罪推論,既不查實涉案賬本的真實去向,也不釋法析理,‘經審理查明’的內容照搬指控起訴書文字,之後‘本院認為’只一句話即直接下判,適用法律錯誤,構成錯判。”白連書的妻子說。

“另外,法院的刑事判決還錯誤的運用了白連書的‘悔過書’。我和我女兒等是參加開庭旁聽的。白連書當庭最後陳述並出示的‘悔過書’,不能作為認定白連書有罪的依據。一審判決書以此“……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歉意,願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鋪陳定案是曲解和斷章取義,嚴重的錯誤認定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人白連書所述的承認錯誤,‘悔過書’明確寫明在看守所半年多時間裡深刻反思,現已認識到自己所犯的嚴重錯誤,鄉幹部來找他時他作為一名黨員應主動配合鄉幹部工作找村支部書記處瞭解情況,並瞭解賬目情況,也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給各位領導找了那麼大麻煩,辜負了培養與關懷,向縣委及其他領導表示深深歉意。白連書在庭審時就已經陳述了其在任職工作期間所遭受許多不公對待的情況,包括不斷訴告要求恢復工作等而得罪到了有關領導幹部的事,所以他在法庭上最後也表示以後不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告狀反映村和他自己的這些事了。白連書在‘悔過書’的最後說在看守所已認識到了所犯的錯誤,好好改造自己,早回到社會重新做人,希望將其無罪釋放,早日與家人團聚,就是對前述不再告狀反映的保證與承諾。該書面材料名為‘悔過書’,但其內容並非是白連書承認隱匿涉案賬本並悔罪的意思表示。要知道,該‘悔過書’從頭至尾通篇沒有一個字是指向與私藏涉案賬本有關的。所以其‘悔過書’內容是與其最後陳述相一致的,不屬於白連書的有罪‘自認’。”

“我們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白連書的妻子說。

“可又奇怪的是,為了上訴,我們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複印整套卷宗,但被拒絕,我們至今兩手空空,不知道案卷中裝了啥。為什麼會是這樣?這又讓我們如何保障權利維權?”白連書的妻子反映道,“上訴兩個月了,也不知二審怎樣了。”

白連書的妻子及其家人希望二審法院能夠真正的排除人為干擾,規範程序,依法秉公審案,查明事實真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作出公正判決。

據記者瞭解,截止發稿日,邯鄲中院回覆稱二審尚還未審結。

本案最終結果如何,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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