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了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的罪狀及法定刑。該條第一款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於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標準不統一,量刑不平衡的現象。本文就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發表幾點意見。

一、行政處罰優先

從刑法分則條文的設置來看,行為犯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數量、次數等情節上的要求,只要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只要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行為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就構成犯罪,而不論其出租、出借槍支數量多少。但在某些情況下,刑法規定了行為犯需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亦即這類犯罪需要在數量、次數等情節上達到一定標準才能構成犯罪。顯然,僅有行為並不能構成犯罪。例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據司法解釋,如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才屬於“情節嚴重”,構成本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是行為犯,且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標準,顯然不能在行為人僅使用一次一個虛假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就以本罪定罪處罰。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刑法規定的大部分犯罪行為在行政法上都有規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規定體現了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的漸進性。再者,由於對法律知識的欠缺,公民對某些行為的法律後果認識不足,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違反相關規定。法律設置了行政處罰這一緩衝的空間,避免輕易入罪,使刑法顯得過於嚴苛,有違刑法的謙抑性。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建議不規定此罪。經研究,沒有采納這一建議,但增加了使用虛假證件行為入罪的條件,即‘情節嚴重’”。

二、認定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使用、使用多個、有前科劣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使用、造成惡劣影響等。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應依據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確定。具體來說,行為人多次使用、使用多個、有前科劣跡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使用,極大地擾亂了公共秩序,社會危害性大,也可以推定其主觀惡性大;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認定其社會危害性大。

1.使用多個虛假身份證件。刑法規定的使用型犯罪有使用假幣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的入罪標準是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非法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號牌3副以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合計100件(副)以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綜上,可以看出,數量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基本標準。可以參照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的入罪標準,認定使用多個虛假身份證件為情節嚴重。

2.多次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實踐中,行為人同一場合使用多個虛假身份證件的情況較少。多次使用的情形較為常見。從次數上來講,可以參照盜竊、搶奪等犯罪的規定,規定多次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為情節嚴重。多次使用不僅包括了在同一場合多次使用,當然也包括了在不同場合使用不同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例如,在交通警察檢查時出示虛假的駕駛證;在出境時使用虛假的護照;在乘坐動車時,使用虛假的居民身份證。

3.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例:被告人蘇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並用該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詐騙金額未達到入罪標準)。應當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對蘇某定罪處罰。值得注意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的法定刑最高為6個月拘役。如果蘇某詐騙罪成立,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4.曾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刑法中有多個罪名將曾經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作為了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5.造成惡劣的影響。行為人雖未不具備上述情形,但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屬於情形嚴重。例如:被告人孫某夥同他人進行故意傷害被取保候審。被告人孫某因有犯罪前科,擔心暴露真實身份被從重處罰,在接受調查處理時向司法機關提供事先置換了其本人照片的“董某”的身份證複印件,並一直虛報“董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等信息為其本人身份信息。“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董某本人接到戶籍地司法局通知要求其前往報到並接受監督改造,才發現身份證件被冒用。孫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造成司法機關錯誤的追究他人刑事責任,影響惡劣,應屬情節嚴重。實踐中還存在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騙領合法證件、逃避抓捕、參與訴訟活動等惡劣影響的情形,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三、非在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應當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制發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國家規定應當出示身份證明的活動是對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適用範圍的限定。例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公司法定表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民用航空器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某些情形下,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護照法第十九條規定,持用偽造或者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邊)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上述規定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在上述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可以認定為在國家規定的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

在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規定的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不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對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當然應當給予否定評價。但是,刑罰是對公民最嚴厲的處罰。司法機關在動用刑罰對公民進行處罰時,應當極為慎重。在行政處罰足以對行為人進行懲罰時,不宜輕易動用刑罰。

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徐合平

排版:馬聰

審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臺觀點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03月28日 第六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