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搶注“雷神山”“火神山”商標?!商標局:駁回!

十天時間建成的 “雷神山”“火神山”,見證中國速度。然而,近日,一些人卻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雷神山”“火神山”等商標,引起民憤!

搶注“雷神山”“火神山”商標?!商標局:駁回!


商標局迅速回應社會輿論焦點,果斷採取了相應措施,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對“火神山”等近1500件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易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已實施了管控。近日,又依法依規駁回了“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註冊申請。

筆者為商標局的快速反應點贊,這樣的非正常註冊行為應當被打擊!


  • 關於這樣行為的性質,法律是如何具體界定的?


有人認為:

這是《商標法》中“惡意註冊”行為

也有人認為:

這是《商標法》中“有損害道德風尚等不良影響”行為


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發佈的《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對駁回註冊的理由進行了相應闡述:


“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是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院名稱,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關注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誌之一。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標註冊申請依法應予駁回。”


《商標法》第10條規定,有違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與使用,這些標誌包括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產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以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

對於其中“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這個寬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給出了判斷依據,即“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那些宣揚封建迷信、鼓吹危害國家安全與統一、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身心健康和其他違背善良風俗與公認的道德風尚的標誌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同樣,也不能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包括上述已故人物的姓名作為商標註冊。


對於商家的這類行為,你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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