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建設工程擔保有哪幾種?各類擔保有何具體規定?

宋怡婷


新冠疫情致使全行業經營活動停擺數週,建築業也遭遇史上最大“停工令”。經此一疫,絕大多數建築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成為:如何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復原有產能,逐步恢復至原有增速。

從產業鏈看,上游建築材料、工程機械價格波動,下游房地產、基建投資基本停滯,因此復工復產當前,建築企業最大的挑戰莫過於現金流吃緊、流動性緊張帶來的經營壓力:停工期間的員工薪酬與利息成本兩項剛性支出,以及復工階段的防疫費用、造價變動等額外成本,都成了壓在建築企業肩上的一座大山。為幫助建築企業突破資金難關,住建部通知圍繞穩增長與減負擔,先後強調了工程擔保與保證金管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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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增長:大力推行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的應用,能夠釋放無息滯留於收取方的長期掛賬保證金,直接盤活閒置資金。因此圍繞“嚴格落實穩增長政策”,通知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擔保,以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保證金,減少企業資金佔用”。從賬務上看,保證金屬於負債類科目中的其他應付款。以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建築企業則能夠將其轉化為保證人的或有負債:保證人為建築企業提供保證後,是否需要履行保證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保證責任構成保證人的或有負債,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也有可能轉化為實有負債。

從融資上看,保證金的現金形式對於槓桿率以及融資成本較高的建築企業而言,顯然構成較大的成本壓力;保證金繳納與退還之間的較長時間差,也進一步加劇了其資金壓力。以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建築企業則能夠以較少的一次性繳納費用獲得同樣的保證額度,顯著減輕其融資壓力。其中,相較於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與工程擔保公司保函還能夠釋放銀行授信,這能夠避免佔用建築企業融資額度,也與新政提出的“鼓勵商業銀行對信用評定優良的企業,在授信額度方面給予支持,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相契合。不難發現,工程擔保制度的推行能夠

全面提高企業資金利用效率,為協調推進穩增長和去槓桿帶來顯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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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負擔:優化保證金管理

工程擔保的應用並非一日之際,因此在其大力推行過程中,優化保證金管理也不能放鬆。圍繞“切實減輕企業資金負擔”,通知提出兩點,一是“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相關規定,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二是“優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可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前者針對實踐中常見的保證金扣留、拒還及“無息貸款”亂象,後者則矛指監管中存在的存量保證金釋放難境,雙管齊下規範保證金管理工作。

當前保留的四種保證金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需繳納至行政部門,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三者皆由發包單位收取:就前者看,其收取和退還皆為行政行為,做法創新需政策鋪路;就其他三種看,發包單位往往於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以及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留質量保證金,或是通過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兩種方式收取質量保證金,因此

保證金的扣押時間通常涵蓋施工期及缺陷責任期,回收期限一般在3-5年甚至更久。加之現有法律對於保證金利息尚無全面規定,因此發包單位在收取保證金期間不常計付利息,加大了建築企業的利潤流失以及資金壓力。

因此新政引導地方政策釋放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要求強化保證金退還及逾期返還違約金措施,都將顯著減輕建築企業資金負擔。此前浙江省發文明確的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築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及四川省樂山市針對疫情期間新開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提出的實行緩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承諾制,也將為地方政策創新部署減負優惠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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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發展:工程擔保制度亮點頗多

在幫助建築企業渡過資金難關之外,工程擔保制度對於復工復產期間的保質量、保交付也大有助力。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通過對於投保項目的履約風險動態管控、違約索賠居間調和,保險公司作為風險兜底的第三方能夠幫助建築企業更好實現建設目標,兌現質量、工期、安全約定。因此建築企業也得以在順利回款的基礎上加速發展,恢復產能以及理想增速。工程擔保的這一作用,也為此前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建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所印證,其中工程擔保制度都被賦予以保質量、保安全、保工期眾望。

此次住建部“十三條”還重點解決了疫情導致的工期、費用等問題,並部署建立和完善防範拖欠長效機制,以從源頭減輕建築企業經營負擔;吸取疫情教訓,新政也明確提出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電子政務建設,這也將帶動建築業走上信息化之路,升級換代謀求新的發展。


工保網


建設工程擔保包括投標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建設工程擔保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投標人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於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後28天;

(2)承包商履約擔保實行差額擔保,即履約擔保的金額不得低於中標價與標底(無標底時採用最高投標限價)的差額,且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0%;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履約擔保的金額還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5%。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即工程約定的施工工期天數加30天至180天;

(3)承包商履約擔保採用差額擔保後,業主支付擔保的金額可不作調整,即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5%;採用抽籤法和綜合評估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0%.業主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業主根據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4)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是否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其本身也必須向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5)工程擔保必須採用銀行、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合同雙方不得在工程擔保有效期內解除擔保;

(6)招標人應當將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原件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保管並監督其履行,並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取回執向主管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提交保函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原件、施工合同原件,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查驗後予以返還;保函格式應當採用公示的示範文本;

(7)被擔保人在履行完畢相應保函中擔保的合同義務後,方可憑相關證明材料(業主憑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等材料;承包商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等材料)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領回保函原件並辦理撤保手續;

(8)如果在工程建設期間發生保函索賠事件的,索賠方應當按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有關索賠的規定,憑相關索賠證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換回對方的保函原件,然後再憑保函原件向相應的擔保人索賠;

(9)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直接發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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