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熱心人”幫忙貸款後悄悄將錢轉走 這是一波什麼操作?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債務公司工作人員將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介紹去其他平臺貸款,還主動提出幫忙操作,卻悄悄轉走到賬的貸款。

12月4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彭州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庭審圍繞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展開激辯,最終判決被告人董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債務公司工作人員不辦業務

還向客戶推薦支付寶貸款?有詐!

2017年8月1日,成都男子胡某來到一家債務公司諮詢貸款,他向一名董姓工作人員表示想貸款1.5萬元。小董卻說,公司沒有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建議其直接用支付寶信用貸款,“熱心”的小董還主動提出幫他操作,胡某沒多想就將手機交付小董並告訴其支付寶密碼。

小董拿起胡某手機先後申請5筆貸款,其中2筆分別為700元、3000元貸款當日便到達了胡某的支付寶賬戶。小董卻謊稱貸款未成功,悄悄把錢轉走,並將支付寶交易記錄刪除。

當天下午,胡某收到一條貸款公司的審核貸款額度的短信,感覺蹊蹺。第二天,他通過電話諮詢客服才知道自己賬戶的兩筆貸款已經被小董轉走,隨後,便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8月23日,小董面對警察詢問,堅稱該3700元是幫助胡某貸款收取的手續費。但小董的同事卻說,公司並沒有在支付寶網絡平臺幫人貸款的業務,他還曾經勸過小董停手。面對事實,小董只得和盤托出犯罪經過。

既採用了欺詐的手段又有秘密竊取的行為

法院最終認定其盜竊

近日,彭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董某辯稱其系當著胡某的面操作貸款,所以胡某是知情的,自己的行為更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徵。

承辦法官張敏介紹,首先,胡某將手機交給董某,並告知支付寶密碼的行為,確是因被告人欺詐“自願”做出的,但並非將自身財物交給董某的意思表示。

然後,董某悄悄將貸款3700元轉入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該盜轉資金的行為被害人不可能察覺,被害人在喪失自身財物的控制力時,並不知悉自身財物的狀況,更加沒有處分財物的意願。

最後,董某取得非法佔有後,以謊稱貸款未成功,並刪除轉賬記錄的行為作為掩飾,是犯罪既遂後的行為,並不影響犯罪的性質。

因此,董某採取的主要行為是秘密轉賬,被害人胡某也沒有自願交付財物的意思表示,胡某的主觀意識是明確的,董某竊取財物的過程前後,採用了欺詐手段協助掩蓋盜竊行為,並不能改變盜竊行為的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以用被害人手機貸款為名,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

應從行為人採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物的意識兩個方面結合區分

張敏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在同一犯罪過程中既採用了欺詐的手段又有秘密竊取的行為,應當按照詐騙罪還是盜竊罪認定犯罪性質?

盜竊和詐騙行為表面行為方式大為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難以分辨,因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達到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秘密竊取和欺詐手段時常交替進行。

“認定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性質,應當從行為人採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物的意識兩個方面結合區分。”張敏說,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欺詐行為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願”交付財物的,就應當認定為盜竊;而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財物,盜竊行為只是輔助手段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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