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剛剛,最高檢釋放重磅信號!

2019年兩則新聞引發關注:

企業家病死看守所,家屬四次申請取保候審均未獲准許。據媒體報道,這名叫作周廣華的女企業家患有多種嚴重疾病,看守所一開始就認為她不適合羈押。在其被羈押的500多天裡,除了家屬和律師多次申請取保候審外,看守所和醫院也多次建議辦案單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在看守所最後兩天,這名女企業家曾雙手合十求救,兩次按響緊急情況警報,奈何直到最後奄奄一息才獲准住院治療並旋即因病醫治無效去世。

“清華博士被羈押1277天獲賠54萬”。2003年,在美國工作的清華博士孫夕慶動員7名海外博士一起回國,在山東濰坊創立了中微光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兼總裁。在2014年的一場董事會糾紛中,孫夕慶被一名董事舉報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2015年2月3日,孫夕慶被刑事拘留,自此一共被羈押1277天、歷經114次庭審。今年11月初,濰坊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下達了“不予起訴通知書”,孫夕慶重獲自由;11月底,高新區人民法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向孫夕慶支付賠償54萬餘元。

2019年10月18日,張軍檢察長在北京大學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專題講座時,對民營企業保護提供司法保障的精彩解答中提到: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啊?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因為民營企業把它捕了把它訴了,這個企業馬上就會垮臺,幾十個人幾百個人的就業就沒了。

剛剛,最高檢釋放重磅信號!


文 | 新京報記者 王俊

不必要羈押是司法實踐中的痼疾,2020年1月18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表示,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羈押率,擴大非羈押手段適用勢在必行

此前,不少律師反映,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前,以羈押為常態,以取保為特例。但法理上來講,應當是慎用羈押,以取保為常態的。

張軍表示,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羈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羈押的不羈押,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

“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科技的進步,擴大非羈押手段適用完全可行且勢在必行。”

張軍強調,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樹立“少捕慎訴”的理念,用更積極的舉措去落實,同時通過檢察監督,運用檢察監督,運用檢察智慧,引領執法司法機關和社會接受、認同、支持。

剛剛,最高檢釋放重磅信號!


剛剛,最高檢釋放重磅信號!


文 | 周湘茂律師

減少審前羈押率,就必須少拘慎捕,擴大非羈押手段,就必須多用取保候審措施。然而目前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最難的是無罪判決,其次就是取保候審。為什麼取保候審這麼難,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執行變異

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和有逮捕必要。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檢察機關只看到了第一個條件,選擇性地忽略了第二個條件,基本是夠罪就捕。然而很多案件確實是沒有逮捕必要的,如初次犯罪的經濟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等等。這類案件法官判處緩刑的幾率極高,這也從側面印證了這些案件的被告人確實是沒有逮捕和羈押必要的。

檢察機關不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去執行法律,是造成當前刑事案件逮捕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

二、缺乏尊重人權的理念

檢察機關之所以在行使批准逮捕權的過程中產生執行變異,深層次的原因就是因為缺乏尊重人權的理念。

本來有些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結合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犯罪嫌疑人是沒有逮捕必要的。但因為一線檢察官基本不考慮“有逮捕必要”這個逮捕要件,導致本可以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本可以不被剝奪的自由被剝奪,變相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更可怕的是,這種損害是以合法正義的旗號、打著國家檢察機關的名義去進行的。遺憾的是,法律對這種權力的任性並沒有規定明確的不利後果。

三、貪圖省事

因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都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逮捕的話,一般辦案人員隨時直接去看守所訊問就可以了;如果是取保候審的話,還需要電話約犯罪嫌疑人過來辦案機關配合訊問。萬一有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難免會影響工作進度。

但是我以前在檢察院工作五年期間,每次電話通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時,他們都是配合辦案工作的,無一例外。畢竟法律後果擺在那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那麼將會被逮捕羈押,且難有再次取保候審的機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跟自由過不去的。如果真有,那應該是特例。

四、顧慮與公安機關的關係

是否逮捕,是辦理錯案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責任的分水嶺。同時,逮捕率也是有些公安機關內部考核的重要指標。更糟糕的是,這些考核指標會直接與民警經濟待遇、評先評優、提拔晉升緊密掛鉤。另外,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公安機關自然不用再勞心費力去抓捕犯罪嫌疑人了,也不用再擔心錯案責任追究了,可以高枕無憂了。因此,公安機關會想辦法讓檢察機關作出逮捕的決定。

對於檢察機關而言,對現有證據已經夠罪的案件,因為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他們很少考慮逮捕必要性這個問題,在他們看來,屬於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捕了,對他們自己來說,沒有損失;不捕,可能會得罪公安機關或辦案民警。想做出不逮捕決定的檢察官受到來自本地公安機關、辦案民警甚至本單位同事等各方面壓力,因此,考慮到跟公安機關的關係,捕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五、受有罪推定思維和內心“正義感”的影響

我做過五年檢察官,我深知在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控訴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時間長了的話,難免會有一定的有罪推定思維,甚至會產生一定的戾氣。這樣形成的慣性思維就是被告人一般都是有罪的,不然也不會被公安機關指控;在他們眼中,對有罪的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哪怕將本可以不逮捕的被告人予以逮捕,變相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那也是這些被告人罪有應得。更可怕的是,他們自認為這是他們內心的正義感,渾然不覺他們自己沒有嚴格執行逮捕的法律規定和變相侵犯了本不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無數的冤假錯案告訴我們:有罪推定思維是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

人人都會有慣性思維,可貴的是通過制度去限制、通過良知去改變不恰當的慣性思維,讓逮捕的法律規定得以真正地實施,不致於變形。這對於掌控被告人自由甚至生死的司法工作人員而言,尤為重要。

六、很少考慮逮捕的負面影響

羈押的負面作用很大,一直被人詬病。一是,看守所關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有些是累犯、慣犯,有些是暴力犯罪分子,而有些是初犯偶犯、過失犯罪嫌疑人、經濟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將他們關押在一起,有時可能會交流犯罪方法、犯罪心得,難免交叉感染,不利於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二是,一旦嫌疑人被羈押收監,被打上“罪犯”的標籤,很容易產生對抗心理,被推向社會的對立面,實際上更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司法改革之後,對於檢察官的權利設置和制約不夠合理。因為擔心檢察官不夠擔當,怕承擔責任,以免在審查批捕時畏手畏腳該捕不敢捕的情況發生,不批准逮捕的權力一般由(主管)檢察長來籤批行使。然而籤批就意味著責任,有些不夠擔當的領導也怕承擔責任,所以只能少簽字,所以很多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存疑的案件,或者情節較輕沒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交給領導籤批的時候,一般都得不到領導的認可,辦案檢察官只好自己做批捕決定。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1月18日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張軍要求,對於認罪認罰制度要依法“可用盡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早在2016年7月22日起就已開始實施。《指導意見》的出臺,意味著這項制度的最終成熟和全面鋪開。它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很多人觀念裡都認為涉嫌犯罪的人都是“壞人”不值得保護。然而,實際上真正罪不可赦的人少之又少,很多人之所以身陷囹圄,有的是一念之差或一時衝動,有的是對法律的無知無畏,還有的只是陰差陽錯趕上了,而他們都是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一般人,沒有什麼社會危險性,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隨時都可能變成犯罪嫌疑人。所以對他們人權保障的關注其實就是對我們每個人自身權益的關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規範強制措施,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是進一步完善人權司法保障,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關鍵內容。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有保釋制度,而在我國相應的是取保候審制度。在一些發達國家裡,很多像殺人這樣的惡性刑事案件都有機會保釋,對此很多人不能理解,而這卻是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徵,是不經法庭審判不能認定為罪犯的最好呈現,希望我國能通過這次認罪認罰制度的全面實施和《意見》的出臺,不斷擴大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適用,慎用少用逮捕措施。

人類追求文明進步永無止境,中國的法治文明建設依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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