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维权」职工维权时用人单位不能“有证据不提供“

案 例

孙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近一年了,单位一直不肯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最近还以效益不好为由通知她走人。孙女士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支付自己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孙女士平时直接在会计那儿签字领工资,没有工资条或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表示爱莫能助。

点 评

「维权」职工维权时用人单位不能“有证据不提供“

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信息和资源优势,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收集并留存好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一旦那些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届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提醒的是,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应当举证的证据,用人单位一定要派专人妥善保管,避免发生遗失毁损。同时,在仲裁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仲裁争议事实及时向仲裁庭提交上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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