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纠纷的土地没确权,归谁所有?

龙昊奔驰


承包土不应有纠纷,谁参加最后一轮分地,土地就是谁的,

有的纠纷是有些人纯耍赖,无理取闹。

举个例子本村有一户参加了最后一轮分地,当时也与村签了承包合同。由于长年在外打工,后发展好,户口签到城里,由于国家政策没有签出户口就收回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所以人家来村要土地确权,理所当然,村委会己同意给予确权,但种人家地户,就是不同意量地确权,纯属耍赖,本来他种人家地多年也没交租金,就占了便宜,人家也不要了,他还是不让量地。

后来土地还继续流转给他,村委会调解,他以水田改造有投资为由,确权后二年不给租金为条件,第三年按市场价格交租金,人家又让了他一步,费了这么多周折才给以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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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会说“土地确权,只要以上一轮土地确权时的人为依据就可以了么,怎么还会有纠纷呢?”

其实不然。作为一名基层三农工作者,在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中,确实遇到了许多问题和纠纷,对于有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土地,坚持的一贯做法是:只是对土地的面积进行了登记,而没有进行确权,只有待纠纷彻底解决、双方无异议之后,才对涉及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在工作中遇到的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邻里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大多数集中在相邻地块之间,主要是对于地块的大小、分界线的划分的矛盾。而且往往是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说自家的地块应该是多大、应该以当初放在地头的石头为划分的点;另一方说自家的耕地面积有多大、应该以栽植在地头的树木为分界点。

另一类是家庭内部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当初“分家”时土地的划分不清楚引起的,“分家”的时候处于上一轮承包期内,没有再进行确权登记。而且,往往是由于父母都已经不在了,老大说,某某处的地当初分给了他家,这次确权的时候应该确到自己的名下;老二说,明明当初那块地分给了他家,应该确权到自己的名下,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当初也没有字据留下,也没有见证人,就造成了此类的矛盾纠纷。



土地确权中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互协商解决。

其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纠纷双方相互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地村委会应该出面协调;村委会协调无果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司法部门进行调节,并提出处理意见。

最后,纠纷双方对调节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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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推出新政,集体土地可予本村本民联产承包。之后又加以完善。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直接归承包户。九十年代又进行了微调后的二轮承包。基本原则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长期不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承包人。至于承包人撂荒或托人代种,但这个地的经营权应属原承包人。其它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将此地确权。这有土地承包合同。本社分地公道组也有底帳。六十岁左右以上的本社地邻,及历任社长都可作证。


林川闲聊


土地纠纷。实质上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这要看二轮承包合同在谁手里,更具体一些说。交公粮和农业税期间。这些耕地在谁的名下登记。一般以村委会底帐为依据。谁种这些地,谁交公粮。这些地就归谁的二轮承包。就应当确权到谁的名下。


西叩村


土地未能确权是因为纠纷,首先要理清纠纷从何而起,第一:农业变非农的,即使有承包证也应收归集体所有,身份的转变连带所属权的转变;其次,在一定年限内某地让人耕种没有异议,该耕种人即使没有相关承包合同,权属人也会转变,所以因各种原因纠纷无时不在,在此情况下,如有关部门多方协调解决。


乡村的阿龙


纠纷土地没有确权的,象这种土地是国家的,应该由本村村集体所管,个人谁都无权管理,户主所管按确权证划分,地址和面积有权管理,任何人不可干涉。谢谢!


复中三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这是一定的,具体争议应是使用权之争,应有政府先去处理,具体需要律师看过材料后具体分析。


首都行政诉讼律师


其实土地的归属政府部门都有备案,有争议的都是不是直接归属者,一切问题都只能靠协商来解决。


钱春梅的故事


首先没确权就是国家的,只有国家确权了才属于私人所有。


日月生职业农民宋建新


土地没确权属于国家所有,确权以后才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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