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案情回顾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3月5日上午,雁塔法院蔡青院长适用速裁程序,通过“云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独任审结了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雁塔检察院张继锋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 “无接触”参加庭审,辩护人出庭为王某提供辩护。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案系西安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犯罪案件。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2020年2月6日至7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身份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虚构自己有口罩供货渠道,能够供应大量现货,先后骗取被害人程某、张某合计80000元(其中60000元因支付时设置了24小时到账,尚未转入被告人王某账户)。案发后,王某亲属代为退缴涉案赃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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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名义进行诈骗,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已退赔全部赃款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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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自2020年3月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审结仅用时1个工作日,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决心,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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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法检两长“云开庭 ” 重拳打击涉疫情犯罪

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庚子年初,新冠状病毒来袭,有人选择逆行,有人彻夜无眠、奋战一线,但也有人趁机谋财。


这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可以说是被告人王某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想发国难财,但最终国家让其难发财,并且自己也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诈骗罪作为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基本构成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身份、虚构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在疫情期间,捏造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严惩。


当然,法院在量刑时,充分地考虑了被告人悔罪、坦白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又三个月,这也体现了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有温度的。


疫情面前,法律底线更是高压线。虽说口罩、医用酒精等医疗物资成为“香饽饽”,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警示市民群众在购买防疫防护用品,切记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对广大民众都有所警示。疫情面前,我们每个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给国家添乱、惹麻烦、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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