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道路和红河大道载货汽车及相关车辆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区道路和红河大道交通运行效率,提倡货车错峰出行、规范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及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红河大道限制通行的公告》和2005年8月30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部分道路实行部分车辆限制通行管理的通告》。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为方便广大公众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理解、配合、支持政策执行,特作相关解读和通行证管理相关事项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起

对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一吨以上载货汽车核发《受限道路通行证》,通行证分绿、白两种颜色,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通行。

1

---对中型以上的载货汽车在受限时间段内需长期通行红河大道学府路交叉路口至上海路交叉路口的核发绿色通行证。

2

---对核定载质量一吨以上的载货汽车在受限时间(全天24小时)段内需长期通行主城区的核发绿色通行证,并按照该通行证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3

---对中型以上的载货汽车在受限时间段内需临时通行红河大道的,或核定载质量一吨以上的载货汽车需临时通行主城区的核发白色通行证,并按照该通行证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4

---对长期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粮油、急救药品、医疗废物、邮政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运输的载货汽车核发绿色通行证,并按照该通行证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5

---对涉及民生或特殊物品运输的车辆,可以申请办理绿色、白色通行证,并按照该通行证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6

---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车辆、大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必需品运输车辆,对公司所属车辆,核发绿色通行证。对于混泥土公司申请的通行证,原则以公司所属车辆总数的20%至30%予以办理长期通行证。

7

---“黄标车”不予发放通行证。

8

---从事市政、照明、环卫设施维护、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维护以及工程抢险、道路救援的制式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但根据其作业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线路通行。

9

---已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因报废或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可以申请更换通行证。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绿色、白色通行证原则实行1车1证,绿色为《长期受限道路通行证》有效期一个月,白色为《临时受限道路通行证》有效期一至三天;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相应通行证:

1

---需办理长期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司)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品运输车需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

---需办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货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司)原件或复印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立即发放临时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办理绿色通行证的,须由车辆登记公司统一提交书面申请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所属个人的,不予以办理长期通行证;

4

---办绿色通行证的,向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白色通行证的,向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红河大道上海路口交警执法服务站、红河大道文萃路口交警执法服务站或红河大道学府路口交警执法服务站提出申请。

绿色通行证样式及其限行区域样式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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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区域:红河大道学府路交叉路口至上海路交叉路口;北京路以东,学海路(含)以西,龙井路以南,红河大道以北的区域的规定道路。

有效期:一个月

白色通行证样式及其限行区域样式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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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一至三天

2018年7月1日起,所有符合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并将货物装载牢固,不得抛洒、污损路面;现有绿色长期受限道路通行证在2018年7月31日前继续有效。

对于下列限行路段均已设立交通禁令标牌和电子监控设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法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车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载货汽车应当严格按照标志要求,不得通行或在指定时段通行:

1

即日起,每天7:00—9:00、11:00—12:30、17:00—19:00禁止中型以上载货汽车驶入红河大道学府路交叉路口至上海路交叉路口。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2

2005年10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核定载质量一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驶入蒙自市主城区,即:北京路以东,学海路(含)以西,龙井路以南,红河大道以北的区域的规定道路。

3

本通告中未涉及的载货汽车其他限行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请注意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一百五十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实施记分管理给予记分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关于蒙自市受限道路通行证管理规定

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052、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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