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江苏江阴:法院终审判决后缘何执行难?

江苏江阴:法院终审判决后缘何执行难?

本报记者 刘又元报道

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经二审审判终结,早在去年7月审理法院就启动了执行程序,但只因失信人员头顶人大代表“护身符”,让案件执行变得扑朔迷离。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19日,《中国产经新闻》以《江苏无锡人大代表被指“老赖”法院终审判决岂能成空文?》为题,报道了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代表、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党委书记梁林宝因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案例。

只因梁林宝身为无锡市人大代表,太仓市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可谓“一波三折”。

2017年7月14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梁林宝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9月25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分别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和月城镇人大寄送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太仓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以及要求罢免梁林宝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书。隔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又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发函通报。

期间,梁林宝向江苏高院提起再审申诉,执行暂缓。

2018年4月,江苏高院裁定驳回梁林宝再审申请,太仓法院随即启动执行程序,向无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拟对被执行人梁林宝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报告;4月8日,无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复函,太仓法院需委托无锡中院,再由无锡中院对提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后,向无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许可事项;4月18日,太仓法院向无锡中院发函申请审核报请许可。4月28日,无锡中院电告太仓法院,要求苏州中院向无锡中院提请许可事项。

据了解,目前苏州中院正在办理提请手续中。

令人费解的是,一桩很简单的民事官司,只因牵涉到一方头顶的众多“光环”,就硬生生遇到踢皮球与“执行难”,究竟是人为还是其他苦衷?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官司的起由。

单方违约引法律诉讼

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长兴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于钒氮新材料产业市场需求量大,缺乏资金,江阴长兴公司法人梁林宝经人介绍认识在张家港市从事贸易的潘忠伟,随后梁林宝与潘忠伟签订投资协议,由潘忠伟投资1500万元入股江阴长兴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梁林宝还有另外多重身份——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党委书记、江阴长兴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据相关资料查询,梁林宝名下还有一公司,名为江阴恒通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变更为江阴弘维海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梁某某。

江阴长兴公司原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有股东梁林宝、马某、周某、李某四人,其中梁林宝占股75.63%;2011年11月20日,潘忠伟入股江阴长兴公司后,其中753万元作为实收本,747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增资扩股为2353万元,原股东以1600万元出资,梁林宝占股51.424%,潘忠伟为32.002%,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与《补充协议》。江阴长兴公司与梁林宝为甲方,潘忠伟为乙方,双方就合作业务权限、知情权、各种会议文件、财务报表等作出具体约定。其中,为保证乙方收益,规定甲方净利润低于所有者权益15%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或者无偿给乙方3%的股份作为补偿;甲方未能在2016年12月30日前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购其持有的投资股份。

潘忠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公司运营两年多,梁林宝与江阴长兴公司未向他支付一分钱的分红款,要求查阅财务、会议等资料,都被推诿掉了,外传梁林宝还利用公司名义贷款与担保,梁林宝与江阴长兴公司严重影响了乙方的投资与收益,属单方违约。

梁林宝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由于钒氮合金市场价格下滑,潘忠伟(乙方)担心公司后续亏损,难以收回投资,以没有分红为由,扣压公司货款550万元。并将江阴长兴公司与法人诉讼法院,由于法院查封公司账号,导致公司停产,直至目前损失几千万元。

潘忠伟认为法院只是查封公司账号,并没有影响生产。据他介绍,江阴长兴公司一直都在正常生产,梁林宝故意赖账,蓄意有钱不还。

诚信危机致诉讼不断

据潘忠伟介绍;双方就股权回购沟通了几次,但梁林宝态度强硬,无奈之下,2014年12月20日,潘忠伟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林宝以“管辖审理回避”为由提出异议,后经苏州市中院指定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梁林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潘忠伟股权回购款2287.5万元”判决[(2015)太商初字第01038号];由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0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苏05民终6374号]。

为此,梁林宝以“甲方主体认定错误、股权回购条款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4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梁林宝再审申请。

据相关资料显示,梁林宝与江阴长兴公司近几年来,因管理与经营问题,官司不断,如: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案号:(2017)苏0281民初7098号],被告为江阴长兴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梁林宝、刘某某;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281民初9073号],被告为刘某某,江阴长兴公司、谢某某;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281民初9070号],被告为梁某某、徐某某、江阴长兴公司、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281民初9071号],被告为刘某某、江阴长兴公司、王某某;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2017)苏0281民初9068号],被告为梁林宝、刘某某、江阴长兴公司。

为此,潘忠伟提出质疑,梁林宝与江阴长兴公司究竟借了多少款?这些借款流向何处?与案中多人又是何种经济关系?损害的股东利益,谁来维护?

因梁林宝是无锡市人大代表,太仓法院为启动执行程序,可谓费尽周折。

光环不应成为“护身符”

据潘忠伟介绍,终审判决后,曾托人向梁林宝传达解决问题之意,但被拒绝。

2017年7月14日,太仓法院将梁林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梁林宝下达了限制消费令;据相关资料显示,梁林宝因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500万元,逾期未还,银行提起诉讼后,2018年3月23日梁林宝同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官司胜诉,法院与潘忠伟却遇难题,《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采访无锡、江阴两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时,回应相当一致:一是称梁林宝还在走法律程序(申诉),二是指人大罢免需要一定的时间。

梁林宝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作为担任30多年村书记的老党员,又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江苏省特殊贡献奖获得者,绝不做“老赖”,同时他还表示:要用完所有法律程序,已向江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终审判决已过去一年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观察人士指出,官司终审败诉后,一味地上诉、抗诉,不等于可以抗法,涉及浪费国家资源,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致使执行久拖未决。该人士还指出,“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人民代表肩负的是一种荣耀,更是一种责任。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当人大代表出现问题时,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而不是如此拖延对待、滋生社会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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