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今日發佈。

2017年,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深入貫徹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促進司法公正,單獨或者會同其他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政策,這些政策不但為司法實踐具體適用提供了重要的標準和依據,同時也為社會理解相關法律提供了指引,進而為推動社會的法治進步發揮積極作用。

這次評選出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本報特邀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程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顧永忠、趙旭東,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曹守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王欣新九名專家、學者對上述十大司法政策作了精彩點評。(記者 唐亞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

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

發佈時間:

2017年8月31日

上榜標籤:

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內容導引:

《意見》共17條,著力從制度上、源頭上、根本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使人民群眾的行政訴權得到充分保護,立案渠道全面暢通。同時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若干意見》就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訴權行使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提出了非常具體且切實可行的應對、解決對策,極具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若干意見》的基本要旨有三:其一,消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實踐中行使行政訴權的各種障礙,切實保障其訴權行使的順暢性。在這方面,《若干意見》特別強調要嚴格執行和落實好立案登記制,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行使的“土政策”,嚴禁以各種藉口、理由對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設置“門檻”或“禁區”,尤其是要通過記錄、通報和問責等方式排除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擾、阻礙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其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訴權提供便利,切實保障其訴權行使的有效性。在這方面,《若干意見》特別要求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和不斷創新服務理念,完善服務舉措,為相對人依法行使訴權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並且要求通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保障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其三,防止當事人濫用行政訴權,切實保障行政訴權行使的合法性和目的性。在這方面,《若干意見》特別強調要引導當事人依法和理性行使訴權,制止惡意訴訟,保證有限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若干意見》對部分可訴行為和不可訴行為,正確行使訴權和濫訴設定了若干明確的標準,保證法官、律師和當事人在實踐中有所遵循,界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發佈時間:

2017年2月28日

上榜標籤:

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維護健康誠信經濟社會秩序。

內容導引: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曹守曄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補充規定》關於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一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普通公民關於修改、補充解釋的意見和建議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回應,二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對婚姻家庭領域虛假債務、非法債務所持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三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時代民事審判領域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既考慮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又考慮家庭安定防止內外勾結。可以說,這是民事審判債務糾紛與家事審判婚姻糾紛交叉領域根本上解決問題實踐經驗的結晶,是家事審判婚姻糾紛與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交織領域不斷走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司法解釋,也是在民法典中構建完善的夫妻債務制度的重要素材和成功實踐,從而為今後在民法典層面合理合情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對外債務承擔問題奠定了堅實的司法實務基礎。在民法分則親屬編(婚姻家庭編)編纂中,應對夫妻財產共有制、約定分別制,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等問題深入研究,對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對外債務承擔及家事代理制度進行統籌研究,以便實現債權人利益和夫妻未舉債一方的利益平衡,實現夫妻義利平衡,實現債權人利益與其明知或者應知義務的平衡。

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佈時間:

2017年6月27日

上榜標籤:

堅持程序正義、落實人權保障,嚴格排除非法證據。

內容導引:

《規定》共42條,明確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明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不同訴訟階段對非法證據的審查方式和排除職責,明確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排除非法證據的標準和程序。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作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因而有觀點認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之訴訟制度改革的“牛鼻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此規定,充分體現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這項改革的高度重視,彰顯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貫徹嚴格司法、促進公正司法的信心和決心。規定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中的現實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積極回應,多處規定“嚴格”力度較大,可以進一步督促司法機關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第一,界定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範圍;第二,明確了重複自白的效力及其排除例外;第三,強調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及時性和偵查監督的同步性;第四,重視對過程證據的收集和運用;第五,發揮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合法性審查的作用,等等。規定不僅意味著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全面升級,也標誌著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排除非法證據的努力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即從規則上的“初步確立”逐漸走向實踐中的“嚴格實行”。規定出臺後,將進一步宣示有法必依的決心,壓縮隱性違法的空間,進而從源頭上杜絕非法取證、預防冤假錯案、堅持程序正義、規範司法行為、落實人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時間:

2017年12月13日

上榜標籤:

保護患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內容導引:

《解釋》共26條,分別對醫療損害責任的適用範圍、訴訟主體、證據與舉證責任、醫療損害鑑定、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具體情形、多數人侵權責任、連帶責任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解釋》的最大亮點就是科學地協調了權益保護與自由維護的關係,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解決了醫療損害責任案件審理中的爭議問題,充分貫徹落實了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要求。例如,對於醫療損害責任中一直以來爭議最大的醫療損害鑑定問題,不僅規定了公平合理的鑑定程序,細化了可以作為醫療損害鑑定的具體事項,而且對於專家證人的出庭作證以及當事人自行或共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可採性等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再如,對於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解釋》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細化為五種情形,即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說,這一規定對於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此外,《解釋》就醫療產品致害責任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及缺陷醫療產品、輸入不合格血液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時連帶責任的適用,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總而言之,《解釋》對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問題的細化性規定,既有利於充分地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推動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最終很好地協調了侵權法最基本的兩項價值,即權益保護與自由維護之間的關係。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

2017年2月17日

上榜標籤:

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實現公正司法。

內容導引:

《意見》共33條,提出堅持嚴格司法原則,樹立依法裁判理念;規範庭前準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規範普通審理程序,確保依法公正審判;完善證據認定規則,切實防範冤假錯案;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針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發生的教訓提出的一項重大變革。這場改革雖事關刑事訴訟全過程,但改革的重點還是在審判領域。沒有充分體現程序公正和切實保障實體公正的刑事審判制度,就會使刑事訴訟制度之所以應當以審判為中心失去法理基礎和正當性根據。應該說《意見》充分體現了這一精神,把此項改革對刑事審判的要求和舉措全面部署到位:首先,從五個方面重申、強調了體現嚴格司法精神的司法原則和裁判理念,為改革在審判領域的實施奠定法律和法理基礎。其次,為克服以往庭審虛化、形式審判的弊端,對庭前準備程序加以充實,以保證庭審活動一旦開始即能夠實質化集中進行。再次,基於對庭審實質化並非是對所有刑事案件和所有審判程序普遍要求的理性認識,重點對普通審判程序如何實現庭審實質化提出了規範性的要求,核心是確保控辯平等和辯方的質證權包括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證的具體條件和具體程序。再其次,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對定罪的關鍵環節即認定事實的直接依據——認證規則進行了完善,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築起防範冤假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清醒認識到庭審實質化是所有刑事案件的應然要求並不是實然需要。為此,應當完善程序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當繁則繁,該簡則簡,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發佈時間:

2017年10月11日

上榜標籤: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

內容導引:

《辦法》共26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低,一般只有30%左右,這是制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法治化、現代化的瓶頸,也是影響人權司法保障、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不利因素。面對這一突出問題,2017年4月司法部負有擔當精神地提出逐步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但這對當下司法制度和司法資源提出了巨大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其一,《辦法》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從構想變成實踐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攜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共同意志。其二,《辦法》在我國尚不能在刑事訴訟全過程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現實條件下,首先從審判階段突破進行試點,既體現了務實態度,也表現出創新精神。其三,《辦法》從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兩個方面對如何實現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提出了各項具體要求,其中不乏改革創新之舉,對於將來在刑事訴訟全過程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具有探索和示範意義。當然這項工作剛剛開始,還處於試點階段。我們應當清晰地認識到,即使在審判階段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也將面對諸多困難和巨大挑戰。在推進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僅要求每個刑事案件有律師參與,更要保證律師辯護不走過程,切實發揮辯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發佈時間:

2017年8月4日

上榜標籤:

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保障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內容導引:

《意見》共30條,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依法服務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金融審判工作需要的新機制;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葉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重要部署,是正在形成的社會共識,應當成為指導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依歸。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如何根據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審判活動的規律性,有效落實金融工作的三項任務,是擺在各級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課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供了未來一段時間內金融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引。一是,金融活動創新不斷。金融審判要鼓勵、規範金融創新,又要把握金融關係的法律本質,按照“實質優於形式”的原則,準確適用金融法律法規,不拘泥於金融關係的形式和表象。二是,金融風險無處不在。金融審判要通過個案處理,助推金融風險的化解,又要採用發佈指導案例、加強與職能機關和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等方式,發揮人民法院在防控金融風險上的獨特作用。三是,金融風險傳導性強。對於有運營價值的企業,要關注破產重整、和解的積極意義,預防破產案件誘發的金融風險;對於涉及地方交易場所案件,要加強行政處置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四是,金融審判專業性強。人民法院要建立適合金融審判活動需要的新機制。在法院系統內部,應當不斷提升審判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加強全國法院系統內部的信息共享;在外部關係上,應當引入外部資源,發揮投資者保護組織和行業組織的積極作用,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發佈時間:

2017年8月25日

上榜標籤:

健全公司治理,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內容導引:

《規定》共27條,分別對完善訴訟制度、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規範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和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作出積極探索和規定,對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理好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糾紛案件有著積極意義。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趙旭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公司法解釋(四),可謂司法解釋十年磨一劍的成果,其相關條款從2007年前後即開始起草擬定,期間,經由內部研討、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條款不斷整合、內容反覆凝練,又堪稱司法解釋之精品。該司法解釋受到全國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千呼萬喚的密切關注和期待,其公佈之消息,竟成為法律界和法學界刷屏的熱點事件。從該司法解釋的內容看,其表現出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

1.既嚴格依據法律,體現立法宗旨,務實、穩妥,又充分切實發揮司法解釋的能動性作用,填補公司立法的某些缺漏和不足。如公司決議的撤銷主體與撤銷期間、股利分配請求權、公司決議的不存在等規定。

2.有效適用立法規範,確立操作性、可行性強的司法裁判規範和權利行使規則,如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正當目的的認定、代表訴訟的當事人地位和相關關係、代表訴訟的加入等的規定。

3.敢於碰硬,對最棘手特別是有爭議的問題不迴避,不含糊,儘可能作出統一的解釋性規定,以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和尺度。如股東查賬權的範圍、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裁判、股權轉讓優先權的實現和效力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時間:

2017年5月8日

上榜標籤:

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內容導引:

《解釋》共13條,將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以及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便於司法實踐中加以適用,體現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張建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在互聯網時代,我們使用手機、電腦,自覺、不自覺地提供了個人信息,一旦信息失控,我們就成為網絡時代的“軟體動物”,很容易受到傷害。有鑑於此,必須為個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防止被犯罪人利用。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統合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對這一罪名釐定具體適用標準,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爭議,成為司法解釋迫切需要承擔的一項責任。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是為司法實踐提供清晰的法律適用標準。

該司法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從而劃定了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範圍,即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不僅如此,該司法解釋還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瞭解釋,為司法實踐認識相關案件事實和作出正確判定提供了依據。司法解釋中對於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規定得尤為細緻,分別列舉了十種情形和四種情形,以及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認定為“情節嚴重”的三種補充情形,此外對於單位犯罪、網絡服務通過者的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公民信息條數如何計算、罰金數額,以及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定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以及從寬處理也明確了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

2017年1月20日

上榜標籤:

健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完善司法工作機制,化解執行積案。

內容導引:

《意見》共21條,目的是區分破產與執行程序的不同調整對象與作用,促進和規範“執轉破”案件,保障兩者有序銜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專家點評: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王欣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般而言,債務人有清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民事義務,應當適用民事執行程序,強制其履行義務,保障債權的個別實現。而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為保障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則應適用破產程序。前者是債權的個別實現程序,而後者則是債權的集體實現程序,適用的前提條件和對象有所不同,這是法律和程序適用上的合理分工。但實踐中,經常出現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本應適用破產程序解決問題,卻仍滯留於執行程序,造成大量執行積案不能結案,而此類案件在執行程序的不當滯留又使破產案件的受理受到不利影響。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出臺了《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了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工作原則、條件與管轄,執行法院對當事人的徵詢、決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義務,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與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處理,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監督等問題,使“執轉破”案件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其意義已超越瞭解決“執行難”和無產可破企業規範退出的範圍,通過“執轉破”中對破產法的宣傳與執行案件的全面轉化使破產案件的受理更為順利,實踐中已出現“執轉破”案件通過重整程序使債務人得到挽救的案例,凸顯出其在市場經濟中更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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