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年齡不是護身符,老人阻礙執法 一審法院: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年齡不是護身符,老人阻礙執法 一審法院: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荊門晚報訊(通訊員鄧亞男)老漢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法,會不會因為歲數大而免於或減輕處罰?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審理了此案,認定老漢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涉案老漢今年61歲,住東寶區。今年4月8日晚8時左右,城區泉口路與竹園路交會十字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摩托車與一輛的士相撞,一名交警和一名輔警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當晚8時47分,一圍觀老漢上前對著正在現場執法的交警說,城區長寧大道兩公司門前劃定的停車位佔用人行道的行為是否合法?交警向老漢答覆一切為了人民群眾利益,老漢反映的問題不屬於他管轄。老漢因對交警的答覆不滿意,不顧勸說和警告,對交警持續進行高聲辱罵,現場引發群眾圍觀,並在交警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突然動手拉扯其左邊肩章。同行輔警見狀上前阻攔時,老漢即揮拳擊打輔警的胸部,造成輔警胸部軟組織挫傷。

事發後,老漢被控制後移交警方進行查處。4月9日,該老漢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處行政拘留10日。4月19日,老漢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取保候審。東寶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8月22日向東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於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該老漢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該老漢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依法從重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該老漢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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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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