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槐軒君說法丨圖一時省事,失一套房產

案情回顧

陳女士在2008年和其丈夫離婚,離婚協議當中約定將男方婚前財產中一套40多平方的房產歸陳女士所有,當時考慮到在離婚協議裡有了約定,且陳女士自認為房屋辦理過戶手續很麻煩,且可能會要一定的費用,

就一直不去辦理過戶手續,這麼多年因為經濟困難,無力置換房產,陳女士和其女兒一直蝸居在這40多平方的房產裡面。2019年,陳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因為其前夫在2018年欠他人債務,被人告上法庭,案件敗訴後,債權人申請執行,該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了,要其搬出去。

陳女士認為,涉案房屋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歸陳女士所有,法院無權執行其房產。

槐軒君說法丨圖一時省事,失一套房產


槐軒君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槐軒君說法丨圖一時省事,失一套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6期刊登了(2015)民一終字第150號判決書,對於離婚案件中協議房產約定清楚的,可以阻卻法院執行。但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刊登了(2014)滬一中民二(民)判決書,認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約定不能阻卻法院執行。這兩個案件從我本人理解來看,最關鍵的區別是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才未辦理過戶登記,具體到陳女士這個案件,陳女士是因為房屋辦理過戶手續很麻煩,且可能會要一定的費用,就一直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該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中(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綜合上述觀點,陳女士有權就本案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但考慮到陳女士提出的不辦理過戶手續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還要看法院對案件的具體認定


槐軒君提醒

槐軒君說法丨圖一時省事,失一套房產

離婚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處分財產,動產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一個標誌,而不動產的交付不以實際佔有為前提,需以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才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為了圖一時省事,惹上大麻煩,甚至可能要失去房產,真的是得不償失。

來源丨黃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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