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家中老人訂立遺囑,要想遺囑有效,這4個問題不可忽略

訂立遺囑是自古就比較常見的一種財產繼承的形式。人們通過訂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轉給自己最想給的那個人,但是,要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這些問題是不能忽略的。


家中老人訂立遺囑,要想遺囑有效,這4個問題不可忽略


一、遺囑的適用條件

一份遺囑要有效力,必須有特定的適用條件。以下3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意見》第五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定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3、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即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偉喪生,也未喪失繼承權。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和無效情形

(一)有效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


家中老人訂立遺囑,要想遺囑有效,這4個問題不可忽略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

1、偽造的遺囑無效;

2、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4、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5、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無效。

三、在我國遺囑有哪些法定形式

在我國,遺囑主要有以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效力形式最高的一種遺囑。


家中老人訂立遺囑,要想遺囑有效,這4個問題不可忽略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遺囑人不得用蓋章代替簽名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有其中一個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的見證內容應同時錄製在錄製遺囑內容的錄音或錄像磁帶上。

見證人應當在封存後的錄音遺囑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設立口頭遺囑的條件:

★遺囑人處於危困情況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

在場見證。

危困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要知道見證人的限制條件,有的人是不能作為見證人的。

具體來說,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

四、遺囑撤銷、變更的形式

遺囑撤銷和變更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方式,另一種是默示方式。


家中老人訂立遺囑,要想遺囑有效,這4個問題不可忽略


1、明示方式。

另立新遺囑,在新遺囑中聲明變更或者撤銷原先所立的遺囑。

如果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的遺囑是公證遺囑,新遺囑必須重新公證。

2、默示方式。

通過行為撤銷、變更原遺囑。

《繼承法意見》繼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是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撤銷原來所立遺囑的,視為撤銷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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