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廣東監管局向天健會計事務所出具警示函

記者 | 崔秋陽

3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公佈決定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雲鶴、李雯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具體來看,廣東監管局指出曾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對中鈺科技2014年末的應收賬款與2014年度的銷售收入執行函證程序時,部分函證存在發函收件地址與回函發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遞單缺失、收函回函人員姓名電話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慮的情況;執行“銷售截止測試”時,只對中鈺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執行了截止測試程序,未按照該審計計劃對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報出日期間的截止性情況執行審計程序,導致沒有發現抽取的中鈺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複發貨;通過審計抽樣對中鈺科技銷售收入執行細節測試程序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項目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

以上行為分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2010年版本)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此外,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不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還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而張雲鶴、李雯宇作為中鈺科技2014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決定書最後指出,廣東監管局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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