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造謠當地政府人員包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萬寧一村民被拘留10日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符雄助 通訊員 陳鋒 )萬寧市長豐鎮黃山村委會第二十村民小組村民蔡某哲因土地糾紛問題未得到其想要的結果,並在多個互聯網平臺上散發虛假信息,將該村村小組、村委會主要幹部和長豐鎮政府、萬寧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形容為“包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被拘留10日。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快速審結“蔡某哲訴萬寧市公安局、萬寧市政府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上訴案。”蔡某哲系萬寧市長豐鎮黃山村委會第二十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20村小組)村民,其外祖母翁某花系萬寧市長豐鎮黃山村委會第二十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21村小組)村民。蔡某哲主張權利的土地位於萬寧市長豐鎮黃山村委會頂石坡,為第21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歷來由翁某花長期管理使用種植樹木。後因年邁,翁某花將該地交由女兒陳某英(蔡某哲之母)代為耕作管理。2017年8月30日,經第21村小組同意,翁某花委託陳某英代其與案外人陳某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書》,約定翁某花將包含涉案土地在內的10.88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上樹木所有權轉讓給陳某。同年11月,翁某花就涉案土地上的樹木,委託陳某英代為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同年11月4日,萬寧市林業局經審查核實,依法向翁某花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陳某據此向翁某花全額支付轉讓價款,並將涉案土地上的樹木砍伐。蔡某哲知悉後,以其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及地上樹木並非翁某花種植為由,向長豐鎮政府信訪反映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行為違法並向萬寧市林業局信訪投訴涉案土地上的樹木被違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被肆意砍伐破壞。長豐鎮政府和萬寧市林業局分別多次依法作出不支持蔡某哲訴求的信訪處理意見。蔡某哲仍不服,於2018年4月13日提起訴請撤銷萬寧市林業局給翁某花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行政訴訟。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哲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此後,蔡某哲捏造事實,多次在今日頭條、人民網微博、天涯網等網站發帖散佈其土地被他人非法侵佔以及地上樹木被非法砍伐等不實信息,並詆譭村小組、村委會主要幹部和長豐鎮政府、萬寧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包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為此,萬寧市公安局經立案調查核實,認定蔡某哲的上述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於2018年12月30日作出第0047號《處罰決定》,決定對其行政拘留十日,蔡某哲不服,向萬寧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萬寧市政府經複議審查,認為萬寧市公安局作出第0047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因此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第5號《複議決定》,決定維持第0047號《處罰決定》。但蔡某哲仍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確認萬寧市公安局作出第0047號《處罰決定》的行為違法,並撤銷萬寧市政府作出的第5號《複議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萬寧市公安局認定蔡某哲在互聯網上散佈不實信息,並詆譭村小組、村委會主要幹部和長豐鎮政府、萬寧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的事實清楚,該局以蔡某哲的行為屬尋釁滋事行為為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作出第0047號《處罰決定》,決定對蔡某哲行政拘留十日,並無不當。萬寧市政府經複議審查,維持第0047號《處罰決定》正確。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蔡某哲的訴訟請求。

蔡某哲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對該案進行書面審理,並於近日審結該案。

經海南一中院審理,認定蔡某哲的行為屬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蔡某哲的訴訟請求正確。為此,海南一中院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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