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版權許可使用糾紛:微信郵件往來記錄可構成電子證據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搜狐視頻訴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最終維持一審原判認定原告勝訴,被告根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支付搜狐視頻涉案影視劇許可使用費共計410萬元。

版權許可使用糾紛:微信郵件往來記錄可構成電子證據


涉案電視劇《解密》於2016年6月20日晚在湖南衛視金鷹獨播劇場首輪播出,原告通過版權採購方式於原始權利方處取得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定時傳播權以及單獨進行法律維權行動的權利。2016年5月,原、被告雙方郵件溝通並達成合意,被告向原告採購含《解密》電視劇的非獨家權利,在雙方溝通採購合同過程中,原告在合意的上線時間前交付被告涉案電視劇《解密》的介質、片花、海報、劇照等正片及宣傳物料下載鏈接以及FTP地址。其後,被告找藉口拖延合同簽署時間並單方告知終止此次合作,不再簽署任何合同,對被告已經上線使用的《解密》電視劇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故原告將被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但根據原、被告的實際行為,可以認定雙方就影視劇《解密》的授權使用、價款達成了一致,被告也已接受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了在線播放服務,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授權使用費,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電視劇《解密》授權使用費410萬元。

版權許可使用糾紛:微信郵件往來記錄可構成電子證據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往來記錄,均系電子數據證據,從形成的時間、內容的連續性等方面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被告首先向原告表明了採購《解密》的意願;並且原告在涉案電視劇《解密》上線前已向被告發送網絡上線要求和下載《解密》介質的FTP地址以及海報、劇照、片花的下載地址,被告不僅沒有對原告交付介質提出異議,而且積極與原告擬定合同條款並一直在線播放電視劇《解密》;綜上,可以認定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及時交付介質的主要合同義務,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被告之間存在電視劇《解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內容應當以郵件溝通合同中授權條款為準,故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影視劇《解密》授權使用費共計410萬元,原告終審勝訴。

以上就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微信郵件往來記錄可構成電子證據的相關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聯繫知千秋在線客服:4000-962-540。知千秋專注:註冊商標、商標查詢智能服務化平臺,平臺網址:www.zhiqianqiu.co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