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府告〔2019〕3号

为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本市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以下区域:沿金山大桥、防汛通道、环城东路、南堤路、护堤路接如意大桥辅道,沿如意路、潮汕公路、绿榕西路接潮州大道,再沿潮州大道、外环北路、银槐北路、春荣路环绕所形成的市城区区域,具体范围以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过往市城区的,请选择以下两条线路通行。

线路一:沿金山大桥、春荣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外环西路、新风路、安揭公路(或古巷高速入口)通行;

线路二:沿如意大桥、如意路、新风路、安揭公路(或外环西路、外环北路)通行。

除上述通行道路外,其他涉及环绕范围的道路禁止通行。

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需要通行市区禁行区域的,应提前3日以上向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通行证,同时提供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证件、运输从业人员证件、机动车驾驶人上岗资格证等证件,经批准同意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四、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喷涂或粘贴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标识,驾驶人和押运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运载的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

六、本通告所称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

(二)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粘贴警示标志、标识,或者悬挂、喷涂、粘贴的警示标志、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三)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的;

(四)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动态监管仪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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