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通行市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通行市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

通行市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潮府告〔2019〕3號

為加強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通行本市市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禁止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進入以下區域:沿金山大橋、防汛通道、環城東路、南堤路、護堤路接如意大橋輔道,沿如意路、潮汕公路、綠榕西路接潮州大道,再沿潮州大道、外環北路、銀槐北路、春榮路環繞所形成的市城區區域,具體範圍以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禁行標誌為準。

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過往市城區的,請選擇以下兩條線路通行。

線路一:沿金山大橋、春榮路、銀槐北路、外環北路、外環西路、新風路、安揭公路(或古巷高速入口)通行;

線路二:沿如意大橋、如意路、新風路、安揭公路(或外環西路、外環北路)通行。

除上述通行道路外,其他涉及環繞範圍的道路禁止通行。

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需要通行市區禁行區域的,應提前3日以上向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通行證,同時提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證件、運輸從業人員證件、機動車駕駛人上崗資格證等證件,經批准同意後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

四、運輸危險物品,必須依法取得運輸許可,運輸車輛應當懸掛、噴塗或粘貼符合規定的警示標誌、標識,駕駛人和押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五、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嚴禁超限超載超速行駛,並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運載的危險物品燃燒、爆炸、輻射、洩漏。

六、本通告所稱危險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的;

(二)運輸車輛未懸掛、噴塗、粘貼警示標誌、標識,或者懸掛、噴塗、粘貼的警示標誌、標識不符合規定的;

(三)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超速行駛的;

(四)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動態監管儀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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