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外迁入户村民不给分征地补偿款?龙门法院这样判……

外迁入户村民不给分征地补偿款?龙门法院这样判……

外迁入户村民不给分征地补偿款?龙门法院这样判……

李某三兄弟是外迁入户的村民,在村集体分配土地征收款时,大多数村民却以被征收的是他们迁入前的土地为由不同意分配给李某三户人家,李某三兄弟遂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近日,龙门法院审理宣判了该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李某三兄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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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某三兄弟在30年前随父亲从外地迁入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民小组生活,并登记入户,在该村分得承包地、山林和宅基地,同时也参与选举和村集体公益活动等。之后,李某三兄弟在该村结婚生子,还有了孙子,三户人家共15人都在该村入户、生活。2016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共36亩,取得土地补偿款154万元。经村民会议决定,每人分发5000元,但因为李某三兄弟是外迁入户的村民,而被征收的是李某三兄弟迁入前的祖先遗留的土地,并不是李某三兄弟的承包地,所以,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李某三家,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决议。其他村民领取征地补偿款后,村民小组认为李某三兄弟的分配争议未解决,遂将部分款项提存在村民小组账户,不予使用。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三兄弟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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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龙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其成员应该按照集体方案获得土地补偿费相应份额。而在本案中,李某三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被告应按照集体方案给予他们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每人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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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发展的需要,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村民在分配土地征收款时,由于存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及守旧排外的思想观念,将一些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村民以外迁入户为由不予分配款项,制造了许多基层矛盾纠纷,甚至引发了部分信访事件。承办该案的肖庭长介绍:“本案中,该村民小组分给李某三兄弟等家人承包地、宅基地,许可其参与选举等,实际已认可了他们的村民资格,但对他们的村民权利进行了限制,对他们迁入前已形成的土地等财产进行分配时,不予分配其份额。这实际是对村集体成员全面享有村民资格权利的否认,这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思想观念和认识。本案判决结果,在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具有直接、正面的引导作用。”(via.龙门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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