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江苏盐城:肇事逃逸终被捉,法网恢恢后悔迟

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元被建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江苏盐城:肇事逃逸终被捉,法网恢恢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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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17时40分许,建湖警方接到报警,称在231省道高风港大桥南边四岔路口处骑电动三轮车的车主被不明车辆撞倒,电动三轮车车主张某才倒在路中央。(伤者张某才后因伤势过重,经多日救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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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交警大队钟庄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侦查工作,由于事发时天黑视线不清、监控距离远、肇事者戴头盔等不利因素,从视频中无法识别肇事驾驶人车牌及身份。

钟庄中队民警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

事发时与肇事车辆同向行驶、

相距很近另有一辆摩托车,

在民警处理现场时,

该车驾驶人曾返回现场,

站在周边人群中围观警察处理现场。

民警察觉此人行为可疑,

随即通过工作明确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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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情、锁定嫌疑人,钟庄中队民警随即兵分两路,一路到肇事者公司走访,了解到肇事者已向厂里请假,在厂区及宿舍区查看,找到了肇事摩托车,通过比对现场散落物,痕迹十分吻合,作为嫌疑车辆予以扣留;另一路到阜宁县车管所、派出所及有关镇村调查有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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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综合各类情况,初步认定肇事驾驶员应为夏某元(阜宁县硕集镇人),11月27日,夏某元在交警的法制教育下,向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肇事逃逸经过。对其犯罪行为后悔莫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蜀黍提醒广大驾驶员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对事故逃逸

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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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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