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元被建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日17時40分許,建湖警方接到報警,稱在231省道高風港大橋南邊四岔路口處騎電動三輪車的車主被不明車輛撞倒,電動三輪車車主張某才倒在路中央。(傷者張某才後因傷勢過重,經多日救治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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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交警大隊鍾莊中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展開偵查工作,由於事發時天黑視線不清、監控距離遠、肇事者戴頭盔等不利因素,從視頻中無法識別肇事駕駛人車牌及身份。
鍾莊中隊民警經過進一步偵查發現,
事發時與肇事車輛同向行駛、
相距很近另有一輛摩托車,
在民警處理現場時,
該車駕駛人曾返回現場,
站在周邊人群中圍觀警察處理現場。
民警察覺此人行為可疑,
隨即通過工作明確其身份。
為了查明案情、鎖定嫌疑人,鍾莊中隊民警隨即兵分兩路,一路到肇事者公司走訪,瞭解到肇事者已向廠裡請假,在廠區及宿舍區查看,找到了肇事摩托車,通過比對現場散落物,痕跡十分吻合,作為嫌疑車輛予以扣留;另一路到阜寧縣車管所、派出所及有關鎮村調查有關線索。
通過綜合各類情況,初步認定肇事駕駛員應為夏某元(阜寧縣碩集鎮人),11月27日,夏某元在交警的法制教育下,向轄區派出所投案自首,並如實交待了肇事逃逸經過。對其犯罪行為後悔莫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蜀黍提醒廣大駕駛員
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對事故逃逸
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否則終將害人害己
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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