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醉漢報假警襲警被判刑

一名醉漢闕某,酒後耍潑,不但報假警,還持兇器暴力襲警,之後,民警將闕某控制並帶回派出所。近日,欽北區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闕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闕某在堂哥的新居酒席上喝醉酒,回到家後就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喝醉後騎摩托車摔倒。欽州市公安局欽北分局大垌派出所民警黃某某、裴某、張某接110指令後帶領輔警黃某、曹某出警處理,民警到達現場後並沒有發現有人騎車摔倒,後在大垌供電所附近小巷發現了闕某,經對其進行盤問,闕某拒不回答。民警見其滿身酒氣,為了防止其酒後出事,遂對其口頭傳喚回派出所進行約束醒酒。在民警對闕某傳喚過程中,闕某持水果刀對執法民警張某、裴某進行亂劃,造成民警張某背部腰處被捅一刀,民警裴某右大腿內側被捅一刀,並致水果刀折斷。最後,闕某被民警控制帶回派出所。經鑑定,裴某、張某傷情鑑定為輕微傷。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闕某醉酒後報假警,公安民警出警處理時又持兇器暴力襲警,阻礙民警執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闕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闕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闕某醉酒後報假警,公安民警出警處理時又持兇器暴力襲警,阻礙民警執法,故法院認定其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根據闕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悔罪表現等,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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