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再和业主谈谈:物业“帮忙”与“义务”,您一定要分清

物业的“帮忙”与“义务”

帮忙可以,但这不是物业责任内的事

自家屋面漏雨、窗框变形、电闸开关坏了,该谁管;其他业主私搭乱建、占用绿地和道路,该谁管……遇上各种和住房相关的烦心事,到底都该归谁管呢?

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许多误区: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的运营商。

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许多业主把与住房相关的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把物业当成“筐”,凡与住房有关的事都往里装,并常常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好像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那么,哪些事不该物业管、哪些事该物业管呢?

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再和业主谈谈:物业“帮忙”与“义务”,您一定要分清


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择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择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监督、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因此,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

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


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再和业主谈谈:物业“帮忙”与“义务”,您一定要分清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服务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楼道内墙面、楼宇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由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的除外;开发单位与市政能源单位对“服务范围”有协议的,从其约定)。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办公活动场所不在“服务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地上(下)停车场(位)、水系、护栏及围墙等。

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拥有专有使用权的共用设施及场地的维护管理责任,自交房之日起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环境卫生服务

1、定期集中收集垃圾,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2、定期进行消杀。

3、化粪池清掏。

四、绿化服务

1、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修整、病虫害防治。

2、对特殊植物进行冬季防寒处理。

五、公共秩序服务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但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2、小区主要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

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灾害除外),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5、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指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或刷卡,出门时凭证或刷卡放行。

3、机动车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场/位场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4、及时纠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5、保证本物业区域内交通通畅。

七、房屋装饰装修服务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审核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并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劝阻,劝阻后仍违规操作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档案管理

建立物业档案,方便服务于住户。物业档案包括设计施工图、物业产权档案、住户档案、电子信息档案等。对所收集的档案进行全面、规范、科学、准确的管理,特别是地上地下各类管网、线路、管道,各类隐蔽项目,主要构件及其设备,这些关键档案的管理至关重要,好像一个人“血管”系统分布,将会长期为全体住户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九、园区文化活动

如节日园区布置、母亲节活动、儿童节活动、包饺子、园区篮球比赛等等。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总结

物业管理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它、生产生活离不开它、安居乐业离不开它、文明卫生城离不开它……

而当前现实中的物业管理却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

在此,希望业主能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更要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涉及的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尽快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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