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案例(6-10)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案例(6-10)

楊光欽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 17日,被告人楊光欽夥同楊洪鎮、葉金統(均已判刑)及僱請的2名工人攜帶油鋸等工具,駕駛摩托車竄到德化縣大張溪林場格中工區,擅自採伐德化縣湯頭鄉格中村委會集體所有的“黑樟絲”樹木2株,並加工製成原木18節。

經鑑定,被採伐“黑樟絲”樹木2株的立木蓄積計2.3982立方米,系蝶形花科紅豆屬中的紅豆樹,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裁判結果

德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光欽違反國家森林法律、法規,夥同他人未經批准擅自採伐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紅豆樹2株計立木蓄積2.3982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被告人楊光欽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綜合楊光欽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德化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光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黑樟絲”系閩南地區群眾對鄂西紅豆樹、木莢紅豆樹、軟莢紅豆樹等樹木的統稱,因這些樹的木材質地堅硬、紋理優美、色澤光亮而受青睞。有需求就有市場,有市場就會有人冒險從事違法犯罪。多年來,盜伐“黑樟絲”等珍貴樹木的行為時有發生,受到各級人民政府及林業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同時也是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的嚴厲打擊對象。

本案被告人楊光欽夥同他人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本案的處理結果,對群眾有著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顏偉棋與顏禹川

環境噪聲汙染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13日,顏禹川註冊登記址在永春縣石鼓鎮桃星社區居委會3組339號的永春縣石鼓宇美不鏽鋼店,經營範圍為不鏽鋼加工。在生產期間,顏偉棋認為顏禹川在不鏽鋼加工時,不鏽鋼切割、打磨、敲打、鑽孔、焊接等行為,產生噪聲汙染嚴重影響其與家人的生活,並向永春縣環保局投訴等,永春縣環保局多次對顏禹川經營的永春縣石鼓宇美不鏽鋼店進行檢查,認為該店屬於家庭式作坊,尚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要求其停止生產,在檢查時該店都沒有生產。

2016年10月28日,顏禹川註銷永春縣石鼓宇美不鏽鋼店,此後顏禹川的不鏽鋼加工店仍有噪音,顏偉棋以顏禹川無視永春縣環保局禁止生產處理決定,向永春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顏禹川停止在其家中加工不鏽鋼,排除噪聲汙染的妨害,並賠償顏偉棋精神損害20000元。

經永春縣人民法院依顏偉棋申請調取的相關證據,證實顏禹川的不鏽鋼店未配備相應的減震降噪的措施,未辦理相關環評手續,是露天加工。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裁判結果

永春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顏偉棋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令駁回顏偉棋的訴訟請求。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環境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顏禹川辯稱其雖有加工,但並未存在噪聲,也並未構成對顏偉棋的侵權,但不能舉證證明其進行不鏽鋼加工的行為具有合理的免責事由。

二審法院審理後遂依法改判顏禹川不鏽鋼加工行為存在環境噪聲汙染行為,應停止侵權、排除妨害,並賠償顏偉棋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環境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件,本案審理的關鍵點在於環境噪聲汙染行為的認定,噪聲汙染造成損害的推定,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認定和數額確定等。

本案中,不鏽鋼製品加工所產生的噪音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範圍,汙染程度較為明顯,二審法院通過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認定顏禹川的噪聲汙染行為存在,並判令其停止侵權,排除妨害。顏禹川的不鏽鋼加工店屬於家庭式作坊,系間歇性生產加工,產生噪聲的時間不長,且雙方所居住的房屋相距數米,並非一牆之隔,二審法院依據產生噪聲的時間、兩家距離的遠近、噪聲的大小等多個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通過舉證責任分配的方式,加大侵權人的證明責任,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

三惠(福建)工貿有限公司

不服泉州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決定等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7日,泉州市環保局對三惠(福建)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惠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三惠公司存在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歧化松香鉀皂和歧化松香納皂項目,並於2010年9月建成投入生產;擅自建設1,4-丁二醇提純項目,並於2014年2月建成投入生產,該兩建設項目建成投產至今均未通過環保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違法行為,遂立案查處。

12月30日,泉州市環保局作出泉環保罰字〔20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三惠公司未依法向環保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建設的歧化松香鉀皂、歧化松香鈉皂分裝生產項目和1,4-丁二醇提純生產項目,累計投資總額約2000萬元,並且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也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對三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停止生產。2.罰款23萬元。

三惠公司不服,於2017年3月9日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泉州市政府經審理,於同年6月7日作出泉政行復〔2017〕2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泉州市環保局作出的本案行政處罰決定。

三惠公司仍不服,訴至法院。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裁判結果

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惠公司建設的兩個項目均沒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就擅自開工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該兩個項目均未配套建設廢水汙染防治設施,僅燃油導熱油爐配套建設了廢氣淨化處理設施,相關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便投入生產,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十六條關於“三同時”的規定及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泉州市環境保護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三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泉州市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並無不當。據此, 判決:駁回原告三惠(福建)工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惠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被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有效手段,對保障群眾生活環境安全和生產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結合,可以有效防止新環境問題的產生。

本案中,三惠公司未辦理環評手續,亦未實施“三同時”制度,即投入生產,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泉州市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泉州市人民政府經複議維持該決定,於法有據,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本案的處理對提高企業環保意識、規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生產、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公益訴訟人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陳清河

晉江昌達塑料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1日起,陳清河在無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位於晉江市永和鎮凱斯特工業園內的昌達公司的廠房及設備,成立加工點用於廢塑水洗造粒生產。該加工點未建設所需配套的汙水處理設施。加工點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廢塑經水洗加工後,加熱熔融成絲狀,冷卻後切斷成型。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水經格柵過濾後直接排入陽溪並最終流入深滬灣,致使該流域水體嚴重汙染。

2016年5月19日,晉江市環境保護局對加工點生產現場進行檢查並對水洗工序附近廠區溢流口採取水樣,經採樣監測顯示該水樣CODcr714mg/L,超出《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的6.14倍,氨氮32.6mg/L超出《汙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中一級標準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的1.17倍。

至2016年5月19日,陳清河加工點共生產130余天,每天生產約7個小時。晉江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有關專家對損害後果進行評估,評估意見認為:陳清河廢塑料水洗造粒加工點汙染環境案廢塑料加工生產汙水外排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為264161.40元。委託專家評估費為6000元。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裁判結果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益訴訟人關於判令二被告賠償環境汙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並承擔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為評估該損失而支出的評估費用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陳清河、晉江昌達塑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環境汙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64161.40元;被告陳清河、晉江昌達塑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為本案支出的評估費用6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環境汙染事件時有發生,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關注。工業超標廢水排放是水汙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企業一旦違規進行排放,將對周邊環境產生危害。

本案系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後泉州地區首起民事公益訴訟,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判令無證排放廢塑料加工生產汙水的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評估費用,對違規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和教育作用,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生產企業依法依規排放,有很好的警示及法律宣傳效果。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訴南安市環境保護局

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南安市豐州泰田建材有限公司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擅自於2014年7月投入生產。

2015年11月12日,南安市環保局作出南環保罰字〔2015〕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泰田公司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於2015年11月27日前依法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如未經審批和驗收合格不得恢復生產,並處以罰款壹萬元。處罰決定作出後,泰田公司並未按要求進行整改,仍處於生產狀態。

2016年5月25日,南安市檢察院向南安市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加強對泰田公司的監管查處,因該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和反饋回函後仍未能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泰田公司的違法生產行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遂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裁判結果

南安市人民法院認為,南安市環保局對泰田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後,甚至在該局收到南安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後,泰田公司未按照南安市環保局的查處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並經審批和驗收合格仍繼續生產。

南安市環保局雖進行巡查並採取了停電措施,但未能有效地制止其違法生產行為,也未能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泰田公司繼續生產行為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處理。

南安市環保局存在失職與不作為,致使泰田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與制裁,有損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與公信力。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南安市環保局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並責令該局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泰田公司繼續生產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後,該院受理的泉州地區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法院注重加強案件協調工作,積極開展案外溝通交流,主動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及當事人動態,並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訟。訴訟過程中,泰田公司雖已不具備繼續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實可能性,但其在具備生產能力時的違法生產行為客觀存在,環境違法問題依法應予查處。經審理,法院確認了環境機關對涉案環境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性,支持了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監督了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督促其對環境違法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實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目的,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生態資源庭供稿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6-10)

泉州中院

qzzy0595

長按識別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