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如何縮短上海居住證積分和居轉戶的時限?

如何縮短上海居住證積分和居轉戶的時限?

一、入駐孵化器——120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須經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備案,下同)連續滿6個月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企業入駐孵化器期間,積120分。

二、技術轉移——120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須經上海市技術轉移協會備案,下同)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6個月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三、兩年三倍——120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人才,積120分。

四、科業股東獲投——5年居轉戶/3年居轉戶

1、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下同)首輪創業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並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2、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並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五、技術轉移——5年居轉戶/3年居轉戶

1、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1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於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2、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2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於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六、創投機構,副總、管理人才——2年居住證

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夥人或連續2年擔任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2年。

七、4年內36個月3倍且科企且技能人才——5年居轉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八、孵化器、創投機構——直接落戶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並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10%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九、技術轉移——直接落戶

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於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十、創投機構,副總、管理人才——直接落戶

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夥人或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已經完成在本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十一、4年內36個月3倍+個稅——直接落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十二、企業家,企業收入+納稅——直接落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運營本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於10%的創始人。

二)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於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於1000萬元;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四)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本實施辦法的申請材料、申辦流程和申辦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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