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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