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將被登記


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將被登記


A:“三個規定”指的是:①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②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③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④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檢察人員對過問、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依照規定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適時報告。


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將被登記

Q:誰來填報?

A:記錄報告的主體為檢察人員,不侷限於辦案人員,具體指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幹部職工。

Q:填報的要求是什麼?

A:要從“要我填”向“我要填”轉變,做到應報盡報,形成工作自覺,真正使填報工作要求落到實處。

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將被登記

Q:填報的內容有哪些?

A:不侷限於司法辦案,包括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幹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活動中遇到的過問、干預或插手情況;不侷限於來自領導幹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情況,也包括來自熟人、親友、同學、戰友等請託。同時,檢察人員拒絕請託的需要記錄;對於難以判定過問了解是否違反規定的,也要記錄。

Q:如何填報?

A:實行月報和季報制度。當在每月3日前、每季度末月的18號前(遇假期、週末則提前報),向駐院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務督察部門彙總報告上個月記錄情況,重大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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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填報責任?

A:檢察人員過問或干預、插手重大事項的情況和承辦人員相應的記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工作業績考核體系,將作為考察是否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承辦人員如實記錄填報的情況,不作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依據。


承辦人員對過問或干預、插手重大事項的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視情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和檢察紀律規定等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有關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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