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興山:暴力襲擊輔警未從重,抗訴獲改判


興山:暴力襲擊輔警未從重,抗訴獲改判

(通訊員:鄭曉丹)近日,興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宜昌市院支持抗訴的龔曉濤妨害公務、危險駕駛案經二審開庭,宜昌市中院採納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

2019年1月15日23時許,原審被告人龔曉濤飲酒後駕駛鄂E8B536號小轎車,從興山縣古夫鎮桑樹拐沿高陽大道向北鬥小區方向行駛,行至古夫鎮永安路與豐邑大道交匯處時,與他人發生口角和抓打,興山縣公安局古夫水陸派出所民警現場處警時,口頭傳喚龔曉濤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龔曉濤拒不配合民警執法,抓扯警察警服,推搡警察,並用拳頭擊打輔警宋冰林頭部一拳,後被民警當場制服。

經鑑定,從送檢的龔曉濤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99.65mg/100ml。

興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曉濤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龔曉濤毆打由人民警察帶領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系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2000元人民幣。

興山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被害人宋冰林系興山縣公安局依法聘請的編外輔警,受聘於公安機關,其在興山縣公安局正式民警向立潤、楊淼的帶領下處警,依法告知了龔曉濤現場執法人員的身份,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應與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一體性;宋冰林在民警帶領下,依法將龔曉濤控制後欲帶去派出所時,被龔曉濤毆打,龔曉濤的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在現場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而非宋冰林個人,龔曉濤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了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當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同時,適用第五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興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對龔曉濤從重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遂依法提出抗訴。宜昌市院審查後支持了興山縣院的抗訴意見。

宜昌市中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抗訴機關意見,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有遺漏,判決龔曉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2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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