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我父亲被人打伤法医不给做鉴定,法医说要等三个以后才能做,是这样吗?

Hu-ZH-jin


存在这种情况。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则》的规定“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之前某位亲戚因为肋骨受伤申请鉴定,但是当时并没有鉴定为轻伤,一周后再次鉴定,结果为两根肋骨骨折,为轻伤,考虑到亲戚当时因为跟其他人打架受伤,所以就此向骨科专家进行过咨询,骨科专家说“肋骨如果严重受伤,譬如断裂,拍摄X光片能够看清楚,但是如果只是有断缝,可能当时拍摄不到,等断缝开始增长时,X光片才会有显影。”


考虑到伤情鉴定属于专业知识,还是需要参考鉴定人的意见,而且目前国家对鉴定人都有严格的资质审核,如果他们在鉴定中违规操作,职业生涯会受到影响,甚至终止,没有人为了一点利益冒风险作假的。


秘语相传


作为法医,经常在网上看到类似这样的疑问:

受伤了去做法医鉴定,为什么法医却说不能做?需要三个月甚至是半年后才行?那时候伤都好了,岂不是就不能鉴定了吗?

对于法医鉴定不了解的人来说,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很正常的,而需要在伤后间隔一段时间的原因其实也恰好是让受的伤恢复一段时间。

是不是更迷糊了?

受伤之后进行法医鉴定这个活动在法医专业中属于“法医临床学”的范围,所进行的受伤严重程度的鉴定也叫做“损伤程度鉴定”。目前这个鉴定的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按照标准,受伤的严重程度被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这样三个大级别五个小级别。

为什么要进行这个鉴定呢?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级别的,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也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了。而轻微伤则并不构成这个故意伤害罪。

同时,这里的损伤程度鉴定也是为了从科学、客观的角度对于到底受了什么伤,受伤有多严重进行一个科学性的区分和判断。

下面假设一种情况,一个人的眼睛被打了一拳,因为眼球充血而导致看不清东西了。但是经过医院治疗,几个月之后这个充血治好了,看东西又没有问题了。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在刚受伤之后就去检验视力,肯定结果是很差的,可能达到轻伤级别了。但是在恢复之后去检查,因为视力已经恢复了,这个时候很可能就只有轻微伤甚至是轻微伤都到不了了。

如果鉴定为轻伤,对受害者是有利的,但是实际上这个伤害是可以恢复的,对受害者以后的生活是没有严重影响的,这样的结果就对嫌疑人是不利的了。

而如果恢复之后,鉴定的伤害程度低了,这也就是嫌疑人所真实造成的伤害结果了,对于受伤的人,本来就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而对于嫌疑人,伤人的行为也能得到更加合适的认定。

这种过一段时间再鉴定的情况在法医学专业中被称之为“医疗终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标准的制订已经考虑到了医疗因素的参与。

就比如对于肢体离断,比如被刀砍断了手指这种,实际不管未来医院有没有接好这个手指,都是要按照当时已经被砍掉为准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而且,有一些损伤是必须要立刻就做的,比如被人扇嘴巴到脸上红肿。这种伤因为随着时间推移会慢慢减轻到消失,所以是要当时就立刻鉴定,等到消失了也就没办法再鉴定了。

法医对于什么样的损伤可以立刻就做,什么样子的损伤需要等待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的,所以,按照法医的要求去做就好了。


死者代言人


这种情况是存在也是允许的,这叫医疗终结鉴定,是指实际伤害对受害人构成的终极危害,这只有在治疗完全或基本终结时才能进行。最典型的是视力的伤害,刚发生伤害时,受害人可能完全丧失视力,那样就构成了重伤,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恢复,视力可能就复原了。如果按当时鉴定,那对嫌疑人不是有失公平吗?

但有些伤害必须及时做出鉴定,象皮外伤,软视织挫伤,皮下出血等如不及时鉴定随时都会消失。还有些严重的开创性伤都必须及时鉴定。还有些伤害是不受治疗结果限制的,比如,超过一定长度深度的开创性裂伤,不论治疗结果如何,都按原创裂程度鉴定。

法医鉴定是个系统的科学,有时我们可能暂时不会理解,但当我们弄清楚其中原理,也就明白其工作流程的科学规范。

这仅是个人看法,欢迎讨论。


无奈且向上


三个月是恢复期,受伤之处公安机关会告诉你办理法医门诊手续。法医门诊负责描述你受伤之处的伤情,并且如实记录。住院的病历,加上回复的情况综合起来才能判断最后的伤情,恢复期之后轻伤一般不会对受伤的不为造成功能损失或者很有限的功能损失。如果功能损失较大估计就是重伤了。我遇到两个案件,一个左手被砍断,伤者家中比较殷实,到首都某医院做的手术,前后花费三十多万(2006年),功能基本没有缺失,鉴定轻伤。第二个是嫌疑人一刀刺中受害人心脏。受害人心室出血一千毫升,等不及120我们给他按着伤口开着警车就往医院飞奔。城市主干道我最快跑到一百五,第一家医院急诊看了一眼,说救不活了。当时看受害人还有呼吸我们又跑了第二家医院第二家医院说救活的可能性不大,不过医院接收并开始抢救。分局市局启动了命案机制,四个小时四处躲藏的嫌疑人抓获,第二天人抢救回来,一个月后出院,鉴定结论轻伤!我问法医怎么可能法医说没有任何后遗症。然后我自己开始找资料看各种关于法医的书籍。然后确定,法医说的不错,确实是轻伤。最后提一句嫌疑人抓获并被刑拘,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到嫌疑人家闹事打砸索要医疗费用,嫌疑人家属没有报警,当晚嫌疑人父亲跳楼自杀。案件办完总觉得有点遗憾。


进击的阴阳鱼


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内容涉及医疗伤害程度和医疗终结时间两个内容,法医根据患者病志及检查结果和患者口述的情况决定伤害程度,但对伤情复杂且短期无法康复的患者一般不予立即鉴定,需要等到患者完全康复后决定医疗终结时间,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书,为公安机关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估计你父亲的伤势较重,可能是骨伤,需要治好后决定医疗终结时间,所以公安机关不能给你父亲出具法医鉴定意见书。要等待,同时根据伤情的需要还应该到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为民事诉讼提供依据,请你保存好相关资料,视情况到地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俭以养德25


你要做什么签定你都没搞明白。有伤情鉴定,有伤残签定。伤情鉴定马上就能签定,比例你父亲和人冲突头被打破了,缝了几针,伤口深度,只是描述表面现像。还有伤残鉴定要三个月后,比例你父亲头被打了,三个月后,人体自我修复就定型了,比例头部伤口会不会毁容,头上伤会不会对语言能力有影响,对视力对智力对行走等行为能力有影响。如果有就要定几级伤残,对如何判刑,如何赔偿都有巨大影响。


用户5741823905


基本是这样的。

先看看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则》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下边举几个例子:

第一种:以原发损伤为鉴定依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砍掉一只手并将断手抛弃。这种情况,无论早晚鉴定结论都是一样的,因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假定砍掉的断肢还能找到,那么如果运气不错,有可能断肢再植成功,要看最后结果怎样,只要要三个月左右有的能接活,功能大部恢复,有的能接活但留下严重残疾,还有的当时能接活后期又坏死被迫截肢。

第二种:以容貌损害或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脖子捅伤,初步诊断气管、食管有贯通伤。这种情况需要治疗三个月后,视食管、气管愈合情况、是否有后遗症,其他恢复情况和功能障碍情况进行鉴定。

第三种:疑难复杂损伤,一般是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例如嫌疑人将被害人殴打致脑干轻度损伤,脑疝,颅内出血。这种情况预后情况复杂,可能几天后死亡,也可能是植物人,也可能重度残疾,还有可能经全力治疗基本恢复。这种情况需要看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总之,伤情鉴定,要看具体情况,以鉴定人员的意见为准。鉴定的结果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民事赔偿,因此还是按规范来比较好。


淮北日月升


打伤了,可以通过提交医院诊断、病历判定即时伤害程度。而司法鉴定,一般是在伤情恢复并保持平稳的一段时间后进行,以此确定伤害造成的身体永久性损伤程度(含心理影响)。如题情况,如想判断伤情,直接提供医院诊断和病历就够了,如伤好后认为留有遗症,那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前者可用于救治赔偿及案件立案初步定性使用,后者可用于量刑和损伤后果赔偿使用。如一定要求法医鉴定,则必须按规定执行,这与人是否平等、国家不同无关。从这方面讲,本文作者说得很详细了……,学法,守法,执法,用法……


用户52415889710


新的伤情鉴定标准这样规定,原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则》第4.2.2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黄金时代当家


人身伤害案会涉及两个司法鉴定。

一个是涉及刑侦机关刑事立案的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的,刑侦机关就必须依法立案侦查。伤情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作出,以利于刑侦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一个是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用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标准。伤残鉴定报告应当在医学意义上的治疗终结时作出,以利于相对准确地计算案件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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