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回重审后,还能采信鉴定人经原审通知但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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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是一个证据认定的问题。

一、原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以,案件发回重审后,原来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要遵循一审程序的流程重新进行审理,包括对证据的审查质证方面。


二、原审中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在该案件的重审中法院不应再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如果公诉人仍旧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仍旧可以以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职务行为,已经通知过,即履行完法律所要求的程序,不能因为案件发回重审,就再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及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过程都会被记录在卷,这也属于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重审不能推翻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事实。


三、该血检鉴定不应被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因此,该血检的鉴定意见因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而不能被法庭采信。<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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