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尤里烏斯2018


會見是瞭解案情的基本途徑。

為了全面瞭解案情,必須問清以下幾點:

1.辦案民警給你做了多少次筆錄,每次筆錄問了你什麼話,你是怎麼回答的,回答的問題當中,哪些是真話,哪些是假話,如果是假話,真實情況怎麼回事,辦案民警跟你說過什麼話但沒記入筆錄的?

2.從抓到你到將你送到辦案地點,從辦案地點到看守所,辦案民警給你說過什麼話?

3.辦案民警交過什麼材料給你辯認,交過什麼材料給你簽名?

4.辦案民警有沒有將你帶出過看守所,帶出去幹了什麼?

5.你是如何被抓到的?

7.辦案民警扣押了你什麼東兩?

8.向家屬及其他知情人瞭解。

做到上述幾點,基本上就可以:

第一,推測出公安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公安機關的辦案思路,公安機關下一步會做什麼。

第二,推測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要認定其構成犯罪的話,還需要補充什麼證據材料,下一步應該如何應對辦案民警的審訊。


毒辯律師王如僧


在這種情況下,經驗和常識很重要。試舉3例我辦的業務。

1、桂林市某局辦公室主任到某縣某局掛職當副局長。被指控受賄3萬元。同時被指控的還有局長,主管財務和工程結算的兩個副局長。受賄金額相同。我的當事人是當時管工程審計。整個工程款為71萬元。

反貪局承辦人剛告訴我上述情況,我就明確表示:我的當事人沒有受賄。理由是:

71萬元的裝修工程,利潤15—18%,行賄金額12萬元,就沒有利潤了;我的當事人將工程預算審“減”了近6萬元;包工頭的行賄主要是在攬業務、驗收、結算和付款環節。

結果:關了一週,放了。

2、我的當事人被指控挪用資金1-5億元,我看完起訴書和渉及的主要證據(當場),我的結論是“不是挪用,是使用”,“是用自己的錢而不是發包人的錢”。因為,我的當事人是承包人,是自籌資金承包;

3、上個月,一朋友的親戚被指控合夥敲詐勒索5萬元。我聽公安辦案人談了“理由”,當天會見當事人,我的結論是:民事糾紛是起因,(參與“找老闆理論賠償”的“謀劃”)。沒有參與堵路,也沒有經手收錢,不能證明分到了錢(刑事部分沒有參與)。推論成文報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結果:排除。

當然,妥協是有的:只要被關押時間不長,我是動員當事人放棄國家賠償。


田應武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捲材料後,會通知辯護律師來複制案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於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於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麼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並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瞭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傑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係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於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儘量客觀,這樣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並不瞭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瞭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瞭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於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瞭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後,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於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後,並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瞭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佈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於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辯點。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第一、通過會見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決定會見的次數,通過會見了解以下內容:

1.還原公安的訊問內容。辦案人員訊問過幾次,問了哪些問題,出示了哪些證據,當事人是如何作答。

2.瞭解案件經過。當事人是最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他可以陳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況

第二、通過家屬及知情人瞭解案情

在偵查階段,家屬應配合辯護律師提供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及證據材料

第三、向辦案警官瞭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些材料和意見也是向辦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偵查階段與人辦案機關保持溝通也十分重要。

第四、通過對罪名證據體系及案例的專業分析,預判案件情況。

以上三種方式,都有其缺陷。第一種方式,在有多名涉案人員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講清楚自已的情況,別人怎麼說,無從知曉;第二種方式,有的家屬對案情一無所知,也提供不出有利的材料;第三種方式,辦案人員與辯護律師溝通案情,一般都比較簡單,很少透露關鍵情節。

不論什麼類型的刑事案件,最後都需要通過證據來定案。

瞭解了當事人涉嫌的罪名之後,專業刑辯律師可以通過分析公安機關偵破這個罪名的案件需要的證據種類及證明標準,結合當事人陳述,來判斷公安機關在辦理這個案件時,必然會收集到的證據及可能收集到的證據。再通過對證據的分析,透析整個案件情況。

另外,在我們辦理案件的時候,還會通過搜索本地法院的已判案例來推斷公安機關的辦案風格及本罪名的證據體系。

前三種方式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瞭解案情的常規方法,第四種方式非專業刑辯律師無法為之。


資深刑辯人


首先,無法閱卷,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辦法突破。因為偵查階段是處於收集材料的階段,整個案件情況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毀滅證據等妨礙偵查的情況出現。

第二,如何瞭解案情呢?途徑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師接受委託前會與其家屬進行溝通,這個過程就是了解初步情況的過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種犯罪。

2.現在媒體發達,新聞事件傳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時間就會有許多媒體爭相報道,這些報道中也可以蒐集到一定的信息。比如程律師前幾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許多網絡平臺就有報道。

3.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本人,這是偵查階段瞭解案情的主要方式,畢竟有誰比他本人還了解案件情況呢?

一般來講,律師通過第1.2之後就會對案件行程個初步認識,這樣可以讓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針對性提問,更好的瞭解案情。

會見過程中律師會向其瞭解何時參與案件,何時被抓捕,偵查機關問過他一些什麼內容(他如何回答的),問過他幾次,由於讓他辨認什麼材料確認什麼材料,或向他出示過什麼證據等等。

4.還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通過上面幾個途徑瞭解案件後,通常律師會對案件有個大致的判斷案件,這樣還可以在和辦案人員溝通時瞭解儘量多的信息。

經過這些就可為後續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請取保候審,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見等等,這樣才有利於跟進案件進展。


廣州花都程律師


這個問題確實問的很好,其實這也是目前困擾刑事辯護律師辯護的一個難題,那就是如何在偵查階段為客戶提供有效的辯護?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查閱全部卷宗。說實話,這個立法的目的與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人權的屬性是有一些矛盾,因為之所以這樣立法,其實說白了就是為了減少偵查機關偵查的難度,是為了方便打擊犯罪。要知道其實刑事律師一個重要工作就是針對指控犯罪的證據提出異議,而在偵查階段由於根本不知道固定了那些證據,這直接導致律師很難在偵查階段的關鍵時刻例如批捕階段與承辦檢察人員進行有效溝通,更不要說與公安機關交流法律意見了,那就更難了。

既然制度是這樣設計的,但是作為一個稱職的刑事律師,也是要迎難而上的。在偵查階段,律師瞭解案情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當事人,另外就是知曉案件的證人。我個人的經驗是律師會見當事人的過程中,通過聆聽當事人描述案件事實以及陳述接受訊問時回答的問題,對於案件基本輪廓會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也會對公安機關主要固定的證據方向有一個把握。通過以上初步核實,對於一些案件,律師要勇於發現偵察機關遺漏的有利於你當事人的證據。雖然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有這個機會,但是一旦你通過與當事人溝通發現了這些機會,如果自己可以取證的,要勇於取證,如果自己無法取證的,要第一時間和偵查機關溝通,要求偵查機關固定相關證據。我個人覺得,不要放過一絲一毫的對你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是刑事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即使這些證據可能看起來與案件關聯性不強,也不要輕易放棄,因為有些證據如果不及時固定,後期將喪失取證的機會,那麼當你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幾乎全是不利於你當事人的證據時,怎麼可能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呢?

以上是針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以及自身對於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工作的一些經驗,當然為了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更好做法是改變法律的規定,即將律師閱卷權前置到偵查階段,例如規定在提請批捕前律師就可以閱卷。


張超律師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如何瞭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只有移送起訴到檢察院以後,才可以閱卷。那麼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方法瞭解案情呢?

首先,律師也可以調取證據,在律師介入以後,可以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瞭解案情,甚至獲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瞭解案情。律師也可以走訪現場,向知情人瞭解案件。也可以通過偵查機關給予家屬通知的法律文書在瞭解罪名等。所以,偵查機關怎麼偵查,律師也可以在這個偵查過程中去了解案情,並向偵查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最輕的證據。

第二,閱卷只是獲取案情的一個途徑之一,不能僅僅依靠閱卷來了解案情。何況,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也會遺漏一些重要證據,這都給律師發揮提供了空間,因此,律師可以通過充分介入,與偵查機關溝通來了解案情,最後也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辯護。

總之,閱卷是有效途徑,但律師應該開拓思維,全方位介入,當然了,限於時間成本等,律師可以通過提高收費等方面來調節。最後也就體現在了一分價錢一分貨,怎樣的收費決定了怎樣的服務。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中的很多工作比閱卷更重要,閱卷只是瞭解案情的一種方式,除了閱卷外做的工作還有很多。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具體指的是從刑事拘留到移送起訴階段,一般偵查機關多為公安機關,但是如果涉及到貪汙受賄的案件偵查機關則為檢察院的反貪局,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安局偵查)辯護律師確實無法閱卷。只有當案子起訴到檢察院後,辯護律師才可以去檢察院進行閱卷工作。

那麼,辯護律師在沒有看到案卷前,是如何瞭解案情的呢?

首先,辯護律師一般都是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來接受委託,故從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方面是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的。

當然,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於案情並不是很清楚,除了知道涉嫌的罪名外(一般偵查機關會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送達刑事拘留通知書,會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及羈押場所);

其次,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來了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有權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羈押在看守所時,除了律師有權會見外,其他人都無法會見(包括其家屬)。所以說,辯護律師的會見是非常重要的。

在會見過程中,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情主要內容有:

1、涉案的具體情況(時間、地點、人物、行為);

2、已做的訊問筆錄(次數、問答內容、回答的真實佔比、多次回答的不一致次數);

3、偵查機關的非法行為(有無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有無誘供等)

4、能否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證人等)

5、能否提供有利於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有無不適宜羈押的疾病、有無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基本證據等)

6、其他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案情線索(有無掌握立功的線索等)。

最後,辯護律師可以通過積極與案件的承辦人員溝通和聯繫瞭解部分案情。

雖然犯罪嫌疑人在大部分情況下跟辯護律師說的案情都為實情,但是確實也有小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會擔心一旦告訴辯護律師實情後,辯護律師會打退堂鼓,不願意為其辯護。故會對辯護律師也進行撒謊。(陳律師就遇到過犯罪嫌疑人在前兩次會見時對我撒謊的情況,後來戳破其謊言才不好意思的解釋是想看這樣說能否說得過去,主要還是心懷僥倖)。無論如何,犯罪嫌疑人的話也不能完全相信的,還是需要去和辦案警官溝通,初步瞭解一下辦案警官所掌握的案情。

當然,很多案件辦案警官是拒絕和辯護律師溝通案情的,這個還得講究一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否則容易引起辦案警官的反感,得不償失。


陳豪俊律師


其實這個問題有一些表達上的錯誤。

刑事案件其實是值刑事訴訟案件,那麼當案件不屬於自訴訴案件的時候,即代表這個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國安機關進行偵查,查明犯罪,移送起訴的(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和監察委的反貪反瀆案件除外)。當案件處於偵查階段的時候,偵查機關正在進行證據的收集、強制措施的執行和其他必要的偵查工作,在進入法制部門審核之前,甚至連卷宗都沒有,因此就談不上閱卷了。

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其他法律的淵源,刑事辯護權是不可剝奪的,是法定的、強制的,當公安機關決定受案後立案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後(包括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有權立即得到刑事辯護權。這個時候,只有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才能在偵查階段介入瞭解案情(包括偵查機關對其涉嫌的罪名)並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後,開展的首要任務就是申請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其次根據委託的內容和權限開始維護其合法的權益並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貫穿始終。

一般情況下,律師的工作就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意志為方向,以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提供嫌疑人最大的合法權益保護,並利用律師的職業優勢可以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提交法庭。

這些工作,都是分為兩部分進行的,即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因此,在偵查階段,律師就要針對這最根本的方向進行,瞭解犯罪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收集、反證收集和偵檢方的漏洞收集,也包括會見嫌疑人和通信等。

對於律師來說,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是收益最大的,辯護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主體不適格、無責任能力和主觀無錯之類的,並通過拆分罪名、罪數辯護減少罪刑,或程序上的辯護、量刑上的辯護等輕罪辯護。

因此,律師主要還是要看委託書權限和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情況,有針對地開展情況瞭解。


邏輯起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閱卷。但並不代表辯護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不能瞭解案情。方法其實很多。

一、 通過家屬瞭解案情

家屬在委託辯護律師時,律師可以向家屬瞭解案件情況。部分案件的家屬對於案件情況是有一定了解的。我曾經辦過的一個組織賣淫案件中,偵查機關是上門抓人帶走。家屬在委託律師之前就已經多方瞭解情況。瞭解到嫌疑人被抓之前其他同案犯已經被抓,嫌疑人事發的基本情況。

二、 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

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可以向嫌疑人瞭解到案件情況,以及嫌疑人之前給偵查機關做的筆錄。根據案件情況和嫌疑人給偵查機關供述的筆錄。可以分析判斷、選擇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等辯護策略。

三、 向偵查機關提交委託手續,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當然,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出於偵查需要,能透露的有價值的案件信息有限。但有經驗的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據此分析、推測、判斷得到一些有用的案件信息。

四、 通過其他途徑瞭解案情

瞭解案情的途徑不一而足。例如某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警方會及時發佈通報。又例如某些系列案件(走私、套路貸、傳銷等等),網上會有相關新聞報道。例如南寧最近開展的“烈焰行動”,網上都能找到相關報道。辯護律師據此可以推測出一些蛛絲馬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