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職務侵佔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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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是現在的多發案件類型,下面介紹該罪的相關知識: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職務侵佔罪

定罪方面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量刑方面:職務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的規定: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關於職務侵佔罪的主體類型

總體來說,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這是本罪與貪汙罪分界的地方:貪汙罪的主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本罪中所謂的“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集體單位的人員,如村民委員會委員,另一類是群眾性組織的人員,如居民委員會、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等。


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中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的人員,如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裡的勤雜人員等,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個體工商戶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自然人,不具有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性質。因此,個體工商戶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三、何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擔任職務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上形成的便利。

對於不是利用職務上、工作上形成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財物等方便條件而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就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不構成本罪,應該按其行為性質具體確定其罪名。


四、關於職務侵佔罪中的共同犯罪的問題

1、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2、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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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6年4月18日出臺的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構成犯罪,侵佔數額在6至100萬之間,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侵佔數額在100萬以上,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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