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公司股東兼監事利用公司印章在其身邊,私自轉走公司帳戶中十萬元,涉嫌犯罪?

法律求助者


法海一粟認為,該監事的行為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犯罪的可能性較大,而涉嫌職務侵權佔罪的可能性較小。

1、該監事的行為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這是因為,事發時,公司的印章等處於該監事的保管期間。因此,保管印章屬於該監事的臨時性職務,而該監事正是利用的這個職務的便利,才得以完成擅自轉賬行為的。

2、該監事的轉賬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從題目所描述的內容來看,該監事是擅自轉賬,因此,其行為缺乏正當性,沒有法律依據。

3、該監事所觸犯的罪名,以其主觀故意的內容為依據。根據刑法規定,與該監事行為有關的罪名為職務侵權佔罪與挪用公司資金罪。職務侵權罪的概念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公司資金罪的概念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監事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那麼,就涉嫌職務侵權佔罪;而如果該監事的主觀目的僅僅是使用的,那麼,就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

4、該監事的行為構成何罪。從犯罪手段來看,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手段為不公開的甚至是秘密的,如侵吞、盜竊、騙取等;而挪用資金的手段一般為公開的。這這個意義上來看,該監事直接將公司資金劃轉至自己的銀行賬戶內,其手段具有公開性,因此,從目前有限的事實來看,法海一粟傾向認為,該案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的可能性較大。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公司監事涉嫌職務侵佔罪了。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公司監事屬於公司的管理人員,其身份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求;

其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公司監事保管單位公章,私自將公司的款項轉到個人名下,就是利用了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因為既然能夠保管公章,就代表著其有經辦一定事項的權利。

再次,非法佔有的目的,就更是明顯了。在公司起訴要求返還公章的情況下,拒不返還,還利用公章轉移公司款項到他自己的個人名下。這就是在公司不知的情況下,轉移公司款項到自己的個人賬戶,屬於侵吞公司財產。這是被他自己私自控制、非法佔有無疑了。

十萬元,已經是數額巨大了,完全達到了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建議你搜集資料,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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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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