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恰巧路過偷拆現場的街道辦被判違法!

基本案情:恰巧路過偷拆現場?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老話說“冤有頭債有主”,一件事情上有人欠了你的,就找此人討說法,來個興師問罪,以牙還牙,可是萬一找不到“始作俑者”,事兒也成了“無頭案”又該如何處置?難道就只能吃個啞巴虧?

別看王大媽年過半百,身材發福不似往昔,但她可不是個簡單的農村婦人,相當講究生活情調,注重生活品質。在取得幸福村180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並領取相關權證後,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用於居住外,還在房屋兩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多個品種樹木,有果樹也有綠植,並建設了一些附著物,遠遠望去,猶如一片小花園,美不勝收。

事情的轉折發生在2016年的一天,為了採購生活用品,王大媽起了個大早去鎮上趕集,可誰知,採購回來後,王大媽的房子來了個大變樣——後院內的樹木被人剷除,道路、墩柱及圍欄被人破壞,更可氣的是拆除物竟然也被全部搬離,王大媽的整個後院被按下“刪除鍵”憑空消失!動了自己的寶貝,擱誰身上不生氣。她看到街道辦的工作人員正好在場,便似乎一下子全明白過來了,當場破案,認定街道辦就是這件事情的“真兇”。

王大媽細細回憶,前陣子就聽說要拆遷,自己的房屋及後院也在拆遷範圍之內,作為產權證上的戶主,自己是名正言順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工作人員曾多次到訪王大媽家與其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交談期間也多次提及到王大媽房屋後院的搬遷事宜。王大媽一直不滿意街道辦給出的補償方案,故一直拖延著。如今街道辦未經允許,擅自將王大媽的後院強制拆除。王大媽遂一紙訴狀將街道辦訴到法院,認為街道辦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後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後院的行為違法。要說街道辦也是狡猾,哪肯輕易“認罪”,非要冒充“吃瓜群眾”,辯解說自己那天只是因受託徵收項目在附近,恰巧路過王大媽家,並未參與拆除活動,但卻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王大媽這邊也實在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強拆主體就是街道辦,總不能拿“女人的直覺”來說事兒吧。於是好好一場官司,變成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大戲,一審法院乾脆認為王大媽沒有明確的被告主體而予以駁回。

恰巧路過偷拆現場的街道辦被判違法!

釋法明理:偷拆主體可推定

王大媽不認可這個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附著物被拆除時,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經查,王大媽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於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對有主的地上附著物採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經歷了該次拆除活動。作為王大媽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範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具有對涉案地塊房屋拆除的利益。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稱系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難以成立。據此,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二審法院遂認定街道辦為被告,確認其拆除王大媽後院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不動產徵收活動中,經常會發生行政機關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選擇犧牲正當程序的強拆、偷拆情形。面對這種在未製作、送達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悄無聲息”的強拆、偷拆,被拆遷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學會取證並保留證據,凡經過必留痕跡,找到行政機關強拆、偷拆的蛛絲馬跡,比如監控錄像、目睹現場的鄰居證人等等。但實踐操作中被拆遷人想要蒐集證據往往很難,行政機關在實施強拆、偷拆行為之前往往經過周密部署,甚至是反覆“演練”,從而大大增加被拆遷人的取證難度。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被拆遷人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法院往往會以被告不明確而對起訴予以駁回。

慶幸的是,最高院在包括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等判例中明確提出:被告政府部門若不能舉證強拆主體,將可能被推定為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不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如果合法房屋被強拆了、合法用地被強徵了,法院會優先推定該行為系政府的強拆行為。作為被拆遷人的我們僅需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強拆行為是真實存在的,且極有可能是有關行政機關實施的即可。一旦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強拆行為是由其他主體所實施,找不到“元兇”,那就抱歉了,法院就會推定該行政機關為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

作者丨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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