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為“賺”零花錢,17歲的他想到用口罩騙錢

辦案檢察官正在裝訂案卷

掙錢零花,騙人被抓

17歲的小明(化名)休學期間靠打工掙錢。2020年春節,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他打工的地方停業了,他便沒了收入。由於要還支付寶上的欠款,他便想到當下口罩等是緊俏物資,可倒賣口罩賺錢。

2月7日,小明在某微信群內發佈銷售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的廣告,自稱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口罩、酒精、護目鏡等防疫用品出售。而此時,被害人小陽(化名)通過微信群看到了小明發的廣告,便與小明加為好友並提出要大量購買口罩。為獲取小陽信任,小明從網上下載了一些口罩圖片,謊稱都是現貨,如果立即付款,馬上安排發貨。小陽信以為真,二人談好了購買口罩的種類、數量、價格後,小陽通過微信共計轉賬5200元給小明,小明收到錢款後將被害人微信拉黑。後小陽報警,公安機關經偵查於當晚將小明抓獲。

積極履職,提前介入

2月8日,小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檢察院獲悉該案後,立即向檢察長及上級院彙報,因該案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因此由未檢部門辦理,辦案檢察官決定提前介入該案。

由於防控疫情的要求,看守所不允許對在押人員進行面對面提審,東安區檢察院迅速與監所管理部門溝通,確定了遠程視頻提審預案。

2月9日,辦案檢察官通過查閱卷宗,發現缺少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因此,建議偵查機關完善此證據。

在審查實體證據的同時,辦案檢察官就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政策及程序性要求作出了重點審查,要求偵查機關在快速破案的同時也要做好法定代理人到場、社會調查、聽取律師意見等工作,並對偵查活動是否違法進行法律監督,嚴格把好案件證據關、事實關、法律適用關,為儘快將案件提起公訴打下堅實基礎。

依法從快,回應關切

在瞭解到小明還沒有退贓時,辦案檢察官建議偵查機關儘快聯繫其家屬進行退贓,積極挽回被害人損失。9日,小明父親幫助其退贓並得到被害人諒解。考慮到小明是未成年人,屬初犯,且在羈押場所容易接觸到諸多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利於其身心健康,遂建議公安機關將小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10日,公安機關對小明變更了強制措施。

11日9時,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為保證防控疫情期間的辦案安全,檢察機關在傳喚訊問小明前,嚴格做好訊問場所消毒、到場人員消毒和體溫測量工作,通過隔離式提審對小明進行了訊問並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而在訊問小明前,辦案檢察官首先了解了小明的家庭情況和成長經歷,深究其實施詐騙犯罪的主觀原因。主辦檢察官具有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質,在接觸小明時發現,經過2天的羈押,小明已產生驚慌情緒。辦案檢察官通過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進而敞開心扉。通過聊天式的對話,小明詳述了他的作案經過和思想活動,辦案人經過一番釋法說理,他意識到了自身行為的危害性。辦案檢察官又著重向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了對案件定性、量刑建議和開庭程序選擇的意見,小明在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嚴守法律,寬嚴相濟

提審結束後,辦案檢察官對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了一次親職教育。通過親職教育,不僅提升家長養育子女的技巧與能力,更在於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教育的職責,增強家長的監護責任意識。

另外,辦案檢察官在案件審查時將本案的證據審查情況、認罪認罰情況與法院充分交換意見。受案當日11時,案件被提起公訴。鑑於小明系未成年人、學校在籍學生、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犯罪危害後果等因素,對其作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的量刑建議。

15日,本案在東安區法院開庭審理,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愧疚和自責,承諾一定改過自新。其法定代理人在最後階段也表示回去後會盡到監護責任,請求法庭給孩子一次改正的機會。最後,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訴。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韓兵 魏婷 張譽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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