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公安局已經立案,一般多久會移交到檢察院?

JIDIJI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

得看具體情況。建議及時委託律師介入,會見當事人,安撫當事人的情緒,瞭解案情,分析案情,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根據案情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及提供其他法律幫助等。

1、檢察院的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2、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勇77050323


如果是提請逮捕的,則最長在30天以內,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所以,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後,如果已經對嫌疑人進行拘留的,一般在7(3+4)天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最長可以延長至30天。檢察院則一般是在7天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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