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夜半轎車著火燒成殼 未投自燃險為何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案情】

2018年1月15日深夜,停放在曲陽縣孝墓鄉郭家店村鄭某家門口的桑塔納轎車突然起火被燒成空殼。經曲陽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起火部位為車輛右前部,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雷擊、人為放火等,不排除發動機艙右前側大燈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因該車輛是2015年6月份所購買。於是,鄭某向上海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申請賠償。2018年3月27日,上海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大眾品牌售後服務出具車輛起火意見函,認為本車輛熄火停車時未發現異常,在停放近20個小時後才突然起火,此時車身上排氣管等發熱部位早已冷卻,車輛電器處於斷電及休眠狀態,可以排除機械、油路和製作故障,從車輛燒蝕的狀態分析,該車起火事故排除車輛故障原因引燃的可能。故此,上海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認為是質量問題,從而拒絕賠償。

雖然,著火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但未投有自燃險,是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夜半轎車著火燒成殼 未投自燃險為何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審理】

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接受鄭某的委託,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2018年6月1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代理人陳少勇認為本案屬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理應賠償。主要理由是:一、原告鄭某與被告保險公司所簽定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曲陽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雖認定“不排除發動機艙右前側大燈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但並沒有明確屬於自燃。另外,自燃多是因為車輛使用年限較長,電路、油路老化所致,而本案車是2015年6月29日購置,顯然使用時間不長,同時上海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證明“該車起火事故排除車輛故障原因引發的可能”。由此本案屬於保險事故。

據而,根據《保險法》確定的最大誠實信用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保險公司理應在舉證期限內舉證涉案車輛屬於自燃,從而免賠。但庭審至此,被告並沒有舉證,故而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根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也沒有出具證據證實依照法律規定向原告履行明確說明免責告知義務,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即便該車屬於自燃,被告也應當因沒有告知而不能免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認為,該轎車經曲陽消防大隊認定“不排除發動機艙右前側大燈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顯然屬於自燃,因沒有投保自燃險,保險公司理應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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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2018年6月2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曲陽縣公安局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上海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見函均未證實涉案車輛發生火災系自燃,且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涉案車輛的起火系自燃,故對被告主張原告未投保自燃險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遂,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原被告簽定的保險單中明確車輛損失險限額為58978.4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58978.4元,涉案車輛殘值歸被告所有。

同時,案件受理費637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友情提示】

隨著炎炎夏日的來臨,車輛起火呈明顯上升趨勢,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為自己的愛車投保自燃險。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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