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惠州服刑男子出狱之际 一脚口角把自己“踢回”监狱

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就重新恢复自由了,即将刑满释放的朱某某,因与另一服刑人员在休息时发生口角,朝着对方脸部踹了一脚,致后者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是发生于广东惠州监狱某监区的一幕。22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因朱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日前已被该院批准逮捕。据悉,该案是2009年惠州监狱由蕉岭搬迁至惠州辖区以来,发生的狱内侦查重新犯罪首宗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

 案情

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狱中又伤人

在惠州监狱某监区,原本8月25日就要刑满释放的朱某某,这段时间常常对着天空发呆,他到现在也无法相信他冲动又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

事情还要从一个月前说起。7月20日上午,两名服刑人员在休息时因一琐碎小事发生口角,“口水战”逐渐升温,张某某先向朱某某推搡,执勤警察及时制止了冲突,将两人分开蹲在地上作进一步处理。可就在这短短的几十秒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在张某某不停的谩骂声刺激下,气愤的朱某某突然起身冲向张某某,朝着张的脸部踹了一脚,造成张的鼻骨骨折,血流不止。狱警将张某某紧急送医救治,后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惠州监狱随后对该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反复审查监控视频,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取证,准确掌握了案情经过。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判,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批捕

近9年批准逮捕首例狱内嫌犯

据悉,该案是2009年惠州监狱由蕉岭搬迁至惠州以来,发生的狱内侦查重新犯罪首宗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则丰负责办理此案,在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市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对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事发后,朱某某后悔不已,原本还有一个月即将出狱的他,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对他人对自己都造成了伤害。自己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尝,等待他的又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说法

刑满后即转看守所等待审判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应当由监狱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那么,朱某某的刑罚又将如何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朱某某前罪即将刑满,待其刑满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市看守所等待判决。

恵报全媒体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任丽媛、陈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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