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 待拆房屋變危房?陳述、申辯權發揮作用……

導讀:區政府未依法定程序作出危房排險決定,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損害了被拆遷人的申辯、陳述權利,看本案中,被拆遷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待拆房屋變危房?陳述、申辯權發揮作用……

【基本案情:拆遷房變危房】

楊先生在2002年之前享受職工房改政策,購買桂林無線電一廠宿舍房,並辦理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擁有某處房屋所有權。2002年該房屋所在區域被納入桂林市會仙路道路改造和排澇工程的配套項目,由桂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實施。2010年1月該廠生活區多戶以《懇請書》形式,請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儘快實施拆遷回建項目。2011年,桂林市另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代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新建無線電一廠(生活區)1#地塊商住樓及安置房小區項目的業主,並辦理立項、規劃定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經開發公司申請,桂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處於2016年9月作出《桂林市危舊房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鑑定楊先生房屋所在宿舍樓危險等級為D級,應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重建。2016年10月桂林市住建委作出《危房處置意見的函》,責令區政府按照《桂林市危舊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的處理建議,負責對以上房屋進行緊急處置,撤離居民,並責令處理相關善後工作。區政府於2016年12月作出《應急疏散避險撤離公告》,要求相關住戶務必儘快搬離居住區,並由七星街道辦事處將《桂林市危舊房安全鑑定報告書》和《應急疏散避險撤離公告》張貼在危險房屋各樓道處。隨後,區政府作出《危險房屋應急排危決定書》。2017年1月,開發公司對上述房屋開始實施拆除。楊先生認為該決定嚴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就相關問題徵求意見。

【辦案經過】

代理律師詳細分析了楊先生的問題,接受了委託,藉助自己的專業知識,認為:委託人楊先生系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未申請安全鑑定,所涉房屋安全鑑定是開發公司申請的,不符合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鑑定是在房屋產權人不知情、未參與的情況下作出,鑑定報告也未送達委託人,鑑定程序是違法的;區政府沒有與委託人達成任何補償協議,也沒有安排拆遷過渡房安置,要求楊先生搬離房屋是違法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3條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行政決定的實施排險主體沒有強制執行權;區政府作出決定前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未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未在起訴期限屆滿後強拆,程序違法。經過代理律師的指導後,委託人楊先生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險房屋應急排危決定違法。

區政府答辯稱:

一、被訴危險房屋應急排險決定合法:1.因案涉房屋所在的整棟危房經鑑定為D級;2.區政府是根據市住建局作出的《危房處置意見的函》,負責對案涉房屋進行緊急處置;3.區政府於2016年12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桂林市七星區城鎮住宅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作出《應急疏散避險撤離公告》;

二、原告起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1.案涉房屋所在區域大部分住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開發公司取得已簽訂協議相關住戶的房屋管理權、處置權;2.關於房屋拆遷過渡、補償方案的問題,被告與原告等無線電一廠生活區住戶,並不存在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律關係。依據經批准的拆遷安置方案,原告等相關住戶的搬遷過渡安置工作,應由項目業主即開發公司負責落實;3.關於實施應急排危的主體和法律適用問題: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具有組織實施應急措施的法定職責。綜上,被告請求駁回原告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聶榮律師經過分析研究後發表代理意見指出: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履行行為前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義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本案中,區政府作出應急排危決定,涉及原告的房屋所有權,影響到其重大財產權利的滅失,故被告在作出該行政行為前,應當告知原告擬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並告知原告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雖然被告是基於存在危險房屋急需拆除的情況作出《桂林市危舊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到2016年12月作出被訴危險房屋應急排危決定,期間有三個月時間,足夠其履行上述程序義務,而被告區政府並未履行告知義務、亦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就作出對原告重大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應予糾正。

最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鑑於原告的上述房屋已經被實施拆除,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被告作出的危險房屋應急排危決定,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故判決確認被告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險房屋應急排危決定違法。

【律師說法】

通過本案,聶榮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實踐中“以拆危促拆遷”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一旦被徵收人的房屋面臨拆遷而補償問題遲遲談不攏,相對老舊的房屋就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認定為危房,進而被以排危除險等名義實施強拆。對於此類變相“逼遷”的方式,被徵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發現苗頭及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既確保自己的居住安全又維護自身的合法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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