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三者險,屬於商業險中的主險,商業三者險是對交強險的一種補充,交通事故頻發的當下,如果發生車禍導致第三者傷亡,其賠付的金額動輒數十萬,乃至上百萬。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這不是一般人能夠承受的。而交強險的最高賠付限額僅為122000元,顯然遠遠不夠,加購一份商業三者險,給別人保障,也給自己保障。

儘管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保障責任相同,但是由於三者險的設計初衷並不帶有“公益性”目的,所以在免責條款中,商業三者險一般比較多。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交強險免責條款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部分三者險免責條款


以下,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詳情: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2016年4月,梁某駕駛一輛制動技術性能不合格的學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羅村北湖一路路段時,與步行橫穿過馬路的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後,梁某第一時間駕車送傷者劉某到醫院救治。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本次事故中,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截止2016年7月,劉某的醫療費共產生79221元,其中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付限額內墊付了1萬元,由梁某,梁某所屬駕照各墊付5000元。

梁某所駕駛的學員車保險投保情況為:1、交強險;2、商業三者險,保額為100萬。

很顯然,保險公司僅賠償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對於商業三者險進行了拒賠。其拒賠理由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劉某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梁某,梁某駕校、保險公司賠償其醫藥費共計59221元。

案件爭議焦點: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該案件的焦點問題為: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肇事後因救人而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可否免責?

該起案件經歷2次審判:

一審判決劉某勝訴,保險公司應當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付劉某59221元。

而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保險公司給出的依據為:梁某肇事後未保護現場,且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在商業三者險責任範圍內可予免責。

而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原因為: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1、從法律規定來看,梁某肇事後未保護好現場,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已是不爭的事實,但考慮到梁某離開現場的原因是急於送傷者就醫,該過錯既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故意行為,也不屬於重大過失,僅屬於輕微過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免責。

2、從法律價值來看,公平和自由均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自由”可以理解為保險公司與投保的意思自治,表現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上,根據合同條款,被保險人肇事後離開現場,顯然違反了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公司據此可以免責。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但是,自由應當以不違反公平為界,在任何時候下,人類的生命和健康都應該是首要尊重的價值。在本案例中,從接近8萬元的治療費用可以看出受害者的傷情十分嚴重,在那種情況下,要求梁某兼顧保護現場與救治傷者顯然過於嚴苛,客觀上兩者難以兼顧。

因此,如果判決保險公司免責,則對肇事後積極救治傷者的梁某有失公平;另外,如果梁某為保護好現場而耽誤了救治傷者的最佳時機,對受害人也有失公平。

3、從道德風險上來看,如果判令保險公司免責,有可能使得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現場的保護視為第一要務,其首要考慮的是將責任如何劃分而不是積極救治傷者。現實中,肇事者會因為害怕承擔責任也盡最大可能的採取各種現場保護措施,從而使得傷者的救治時機被耽誤,這無疑或造成一種漠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會導向,顯然這種導向很不好。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聚焦問題——肇事後是先救人還是保護現場?

我想,看到這裡,大家的心中已然有了一個衡量的標準,如上文提到的法律追求的自由和公平價值,若將兩者獨立起來進行解釋,兩者各有道理。

但是,如果兩者同時存在,自由應當以不違反公平為界,如果一種自由嚴重損害公平,則這種自由在司法實踐中是不予以保護和支持的。

從人文關懷的角度看這個焦點問題,毋庸置疑人類的生命健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給予首要尊重和保護的,如其他權利與之衝突,則應當首先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生命可貴

所以,肇事後應當以救人為第一要務,至於現場的保護,只能說在事件允許的前提下,儘可能的做到保護。

寫在最後:

關於該起案件的審理,無疑是一份既合乎理性又帶有溫度的判決。體現了司法對於公平正義價值的追求、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以及對人類健康生命的頂格保護等。所以,法律應當遵守無可非議,但在以救人為前提下,有所捨棄不失為一種合理、正確的選擇。


「案例話險」丨肇事後因救人離開現場,保險公司為何拒賠三者險?

關於“交通肇事因救人時離開現場,商業險能否獲賠”這一個問題,我們應當認知到:商業三者險只是一種責任,一種對受害者生活、生命的保障,追求保險理賠而漠視生命,反而有悖於購買三者險的初衷。
所以,在任何情況下,首要考慮的並不是保險能不能理賠的問題,而是怎麼樣才能夠保險事故中的受害者的生命威脅降至最低。在以救人為前提的違法保險條款下,成功獲得理賠並不難。
注:

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保險不會騙人,人才會騙人。用案例還原保險真相,讓拒賠無處遁形,我是話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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