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代表人诉讼机制开展交流研讨

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代表人诉讼机制开展交流研讨

1月6日,北京一中院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就如何在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中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开展深入讨论交流。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主持会议。

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代表人诉讼机制开展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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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客在介绍背景时提到,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一直属于“休眠条款”,鲜有被适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在过去的几年大力鼓励示范判决、多元调解模式来化解此类纠纷。在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通过了《证券法》,此次修改增加了诸多新规定,尤其是第95条明确指出,在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纠纷中,法院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这也与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规定相呼应。此外,新的《证券法》更进一步作出创新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作为代表人,其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规定。因此,

在今后的证券类案件中探索适用代表人诉讼,是法院与投资者保护机构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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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北京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萍从充分认识适用代表人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和代表人诉讼机制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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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审判能力建设,实现审判经验成果化;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审理方式多元化;助力营商环境和立法,实现审理效果最优化;加强审判机制创新,实现审理流程高效化。”民四庭负责人丁宇翔对2017年以来我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纠纷化解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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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几年的摸索,对于损失认定、先行赔付以及相对应的系统和方案,投保基金公司有全面的数据,希望借助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案件审理模式的创新。投保基金公司搭建创造平台,广泛吸纳学者和律师的意见,争取各方共赢。同时,关于集体诉讼制度在民诉法框架下抑或证券法框架下适用的问题,仍有大量意见需要统一,如采用声明退出制,将会面临赔偿数额大,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生存的问题。”投保基金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巩海滨谈道。


巩海滨表示,投保基金公司愿继续深化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的合作框架落实,将推进司法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作为自身义务,全力为法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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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随着相关试点工作的启动,我们要有所作为,在此前存在法律障碍的问题上,要敢于先行先试,同时对于这类案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成立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简易诉讼规则,扩大独任制审理规则的适用。对于类型化案件的类型化问题,要通过相应规则予以解决,比如民事赔偿的标准、计算方法以及先行赔付的模式等问题,形成一套体系,使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北京一中院于2019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中作为三家全国试点法院之一,探索如何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适用代表人诉讼,这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带来新的挑战和契机,北京一中院和调解机构将各司其事、协作共进,使代表人诉讼真正落地,力争打造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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