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北京一中院與投保基金公司就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代表人訴訟機制開展交流研討

北京一中院與投保基金公司就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代表人訴訟機制開展交流研討

1月6日,北京一中院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就如何在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中適用代表人訴訟機制開展深入討論交流。北京一中院副院長馬來客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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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客在介紹背景時提到,代表人訴訟在實踐中一直屬於“休眠條款”,鮮有被適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在過去的幾年大力鼓勵示範判決、多元調解模式來化解此類糾紛。在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通過了《證券法》,此次修改增加了諸多新規定,尤其是第95條明確指出,在證券虛假陳述等民事糾紛中,法院可以適用代表人訴訟,這也與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規定相呼應。此外,新的《證券法》更進一步作出創新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作為代表人,其提起的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制,這是一種全新的規定。因此,

在今後的證券類案件中探索適用代表人訴訟,是法院與投資者保護機構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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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北京一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高萍從充分認識適用代表人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助力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注重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方面提出了做好訴調對接工作和代表人訴訟機制適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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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專業審判能力建設,實現審判經驗成果化;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審理方式多元化;助力營商環境和立法,實現審理效果最優化;加強審判機制創新,實現審理流程高效化。”民四庭負責人丁宇翔對2017年以來我院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糾紛化解的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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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幾年的摸索,對於損失認定、先行賠付以及相對應的系統和方案,投保基金公司有全面的數據,希望藉助證券法修改的契機,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推進案件審理模式的創新。投保基金公司搭建創造平臺,廣泛吸納學者和律師的意見,爭取各方共贏。同時,關於集體訴訟制度在民訴法框架下抑或證券法框架下適用的問題,仍有大量意見需要統一,如採用聲明退出制,將會面臨賠償數額大,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生存的問題。”投保基金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鞏海濱談道。


鞏海濱表示,投保基金公司願繼續深化北京一中院與投保基金公司的合作框架落實,將推進司法審判機制的改革創新作為自身義務,全力為法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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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院長吳在存表示,隨著相關試點工作的啟動,我們要有所作為,在此前存在法律障礙的問題上,要敢於先行先試,同時對於這類案件,既要積極又要穩妥。要成立課題組開展專項調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探索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規則,擴大獨任制審理規則的適用。對於類型化案件的類型化問題,要通過相應規則予以解決,比如民事賠償的標準、計算方法以及先行賠付的模式等問題,形成一套體系,使工作更加科學規範,避免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

北京一中院於2019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選中作為三家全國試點法院之一,探索如何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適用代表人訴訟,這為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民事賠償程序帶來新的挑戰和契機,北京一中院和調解機構將各司其事、協作共進,使代表人訴訟真正落地,力爭打造在證券民事賠償方面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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