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家住某市的邹大爷,在该市有一处平房,2018年年初该市出台了建设规划,计划将邹大爷所居住的片区建成广场。
该市政府发布了公告要对该片区平房进行征收,但邹大爷对政府安置的房屋并不满意,因此拒绝搬走。
此时其他住户均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悉数搬走,政府工作人员几度协商无果后告诉邹大爷如果他不搬走,政府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是不是只要政府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批准呢?法律是如何规定及限制强拆的呢?
律师解答:
并非所有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都会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 超越职权: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我定不懂于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作了规定。
政府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以后,法院必须坚持严格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排除有关情形以后,才能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以充分防止强制手段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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