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是什麼,律師起到了什麼作用?

尤里烏斯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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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案件分為5個流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而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對於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權利而言,大體包括

(1)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律師調查取證權(非律師無此權利)律師自己向被告方調查取證: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律師向控方調查取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5)申請檢察院、法院調取權: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6)變更強制措施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 3 日以內作出決定;

(7)上訴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救濟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9)提出意見權

(1)審查批捕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聽取辯護人意見,辯護人提出要求應當聽取其意見;

(2)審查起訴時——應當訊問嫌疑人,應當聽取辯護人、代理人意見;

(3)未成年人審查批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

(4)偵查終結——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

(5)最高院複核死刑時——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6)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 ---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複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7)二審不開庭審理時---應當訊問被告人,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10)獲通知權

《刑訴法》第 160 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可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擁有很多獨一無一的權利,此處列舉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首先公安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投入看守所,然後取證提審,一個星期左右檢察院會來看守所提審,然後要在37天以內檢察院拿逮捕書給你籤(37天時間到了沒給你逮捕書基本上你就可以回家了),簽好會給你一份告知書也就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和權利,條件不好的可以向管你的管教申請援助律師(沒簽逮捕書之前是臨時工,簽了逮捕書就是合同工了就在看守所安心的待著等起訴開庭)。

看案子有些4-5個月(簡易庭)就完事,但是基本都要在1年左右完事。基本上是拿了逮捕書等檢察院起訴,在等的過程中很多案子要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最多退回2次,2次的總和時間一般是4-6個月左右。接下來檢察院給你送起訴,起訴書裡會告知你案情細節以及以什麼罪名起訴你,接到起訴後大概1個月內會開庭了。

開完庭法院判你有罪你就成為正式工了,去投改下監獄了。

其中律師會為你分析案情,以及開庭時最後陳述的內容。正常的情況下聘請律師的第一次 律師會來看守所看你跟你瞭解一下案情然後傳達一下家裡人的意思,第二次來看你是在你接到起訴書會來,律師也和犯罪嫌疑人差不多的時間拿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再接下來就是開庭之前過來看犯罪嫌疑人了,有些律師會在開完庭後還會來看一次,有些不會。中途別的時間段來看你的基本上都是家裡人要求或你自己要求律師來(自己要求,需要叫看守所給律師或家裡人打電話讓律師來一趟)很多律師在來看五次以後就要另外收一筆來看你的費用,各個地方費用不一樣。

個人觀點律師最大的用處就是幫你帶話出去然後家裡人帶話進來。別的用處不大,當然關係很硬的律師另當別論,還是對案子有幫助的。


沒更新沒關係


很多人都問過我這個問題,整個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麼,分幾個階段?

如果從被害人控告、報案開始算,細分而言,總共可以分為九個階段,這九個階段,其實也就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這9個階段並不是法定的標準概念,只是實務中的習慣性劃分。

第一階段:報案

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

對於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們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實、蒐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法律文書《控告書》、向公安機關報案、遞交報案材料。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和公安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公安機關正式受理此案。此種請款中,公安機關會出具《受理通知書》標誌。

當然很多案件,沒有人報案,屬於公安機關自己的布控偵查所得線索。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本階段階段的工作,以公安機關查實基本犯罪事實為標誌。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申請開展立案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後,案件可謂是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

第四階段:採取強制措施

首先,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後,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

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內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依然有必要繼續羈押,就要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否則就要變更強制措施。

同時,公安機關還會對相關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蒐集相關物證和書證,訊問、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蒐集電子數據等等。

此時,從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間,聘請律師介入,通過會見了解案情,並對其進行專業的法律講解和培訓,分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輕或罪重、同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案情,尋找取保的可能機會,此時是最重要的時機,而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實還是案件本身的實體問題,律師在沒有閱卷的前提下,如何通過會見和調查,瞭解全部案情,撰寫專業的法律文書與辦案機關溝通,其實是非常考驗律師能力的。

第五階段:公安機關呈請逮捕

在公安機關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之後,促使公安機關呈請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遞交《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最長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然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公安機關呈請逮捕前,辯護律師應該提前與檢察院充分溝通案情,所謂兼聽則明,檢察院負責批捕審查的部門是偵查監督部門,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辦案的人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卻要對公安的逮捕行為負責,因此檢察院對於是否批准逮捕會非常謹慎,對於律師的專業意見,他們也會相對更加重視,此時,律師如果能從案件本身出發提供有利於嫌疑人的意見,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會取得比較理想的結果。


第六階段: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押在看守所,請注意,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案件繼續處於偵查階段,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比如說錢寶張小雷案,善林周伯雲案,目前都已經被執行逮捕,案件繼續偵查。

第七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逮捕之後的偵查工作,一般是兩個月(還可以延期),此時被告人的律師依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偵查階段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移送全部證據材料,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八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在此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是與公訴科辦案檢察官溝通,同時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促使檢察院將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可以走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九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階段

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就已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此時,辯護律師和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作用也是不盡相同的。

一、刑事偵察階段:

1、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二、刑事審查起訴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三、刑事審判階段:

1、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當然每一項具體工作都是非常繁瑣、複雜的,當然對當事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謝明錄LAWYER


很多人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流程不是很熟悉,在這裡呢,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解答。

第一,接警。很多時候刑事案件的獲取渠道是報警人通過110接處警平臺進行報警。值班民警在接到報警後,會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並聯系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初步勘驗,如果確立是刑事案件的話會,根據案件性質和管轄進行分流。如果說是輕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傷害輕傷,普通盜竊等案件,由派出所負責刑事偵查,如果屬於刑事警察分管的,則由刑警隊進行偵查。期限:24小時以內

第二,受理(初查)。公安工作改革以後,案件的受案由審查制改成了受理制。以前是接到報警以後,先由民警做一個審查,再決定是否需要立案。而現在接到報案了,一律要受理案件,給報警人出具受案回執。如果不認為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原因不予立案的話,要向報警人或受害人詳細說明原因並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期限:三日以內,可延長至七日。

第三,立案。經過初查以後,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本單位有管轄權,辦案單位會通過執法辦案系統,立為刑事案件,並由兩名以上民警偵辦,同時交與報警人或受害人立案決定書。初查即可立案。

第四,偵查。為了查明案件情況,對現場,環境,物品,人員等等進行的調查,具體不多說,大家都有了解。期限:六個月。

第五,如果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會進行抓捕。但是這裡的抓捕不是逮捕,一般是刑事傳喚,嫌疑人到案後,再申請刑事拘留。期限:三日,七日,三十七日。

第六,批捕。抓獲嫌疑人後,在刑拘到期之前,必須要報檢察院批捕。批准逮捕,要及時告知羈押的嫌疑人。不批准逮捕,要立刻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

第七,移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移交檢察機關起訴。

第八,審判。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刑事案件調查


刑事案件的類型有很多,以下我只簡單講下一般上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案發。

一般上,刑事案件的案發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單位或個人的報案、舉報。

  • 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將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此行為稱之為“報案”。

  • 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揭發某個人的犯罪行為,此行為稱之為“舉報”。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 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將其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此行為稱之為“報案”。

  • 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此行為稱之為“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以後、尚未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

4、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 公安機關,本身就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使命,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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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從以上幾種來源得知犯罪信息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 認為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二、偵查階段(公安機關)

1、調查取證。

  • 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訊問犯罪嫌疑人。

  • 訊問時應當製作訊問筆錄,並經被訊問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按指印,該材料會作為後續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證據之一(被告人供述)。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3、刑事拘留。

  •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4、逮捕。

  •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 公安機關在收到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後,開始執行逮捕。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5、起訴意見書。

  • 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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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當然,最重要的是,在偵查階段,為了防止案件被汙染,有人串供或代為毀滅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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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並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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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可以是辯護律師(律師),也可以是其他辯護人(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此外,辯護人也可以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四、審理階段(法院)

1、送達起訴書

  • 法院受理一起刑事案件後,應當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並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律師)。

2、開庭審理。

  • 第一步,法庭準備階段。核對被告人基本信息。

  • 第二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公訴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依次向法庭出示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意見。

  • 第三步,法庭辯論階段。由控辯雙方發表辯論意見,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審判員總結爭議焦點,進入二次辯論。

  • 第四步,法庭陳述階段。被告人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最後一次向法庭陳述的機會。

3、宣判。

  • 案件經合議庭評議後,應當公開進行宣告判決。

  •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執行。

  • 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一般為,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10天。

  • 如果上訴期內,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法院會將被告人的上訴狀以及案卷材料一併移交上一級人民法院,由上一次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 如果上訴期內,被告人沒有提起上訴的,上訴期滿後,由法院向看守所下發執行通知書,看守所再對各個被告人進行統一安排,移送到不同的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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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階段的辯護人,依然可以是辯護律師(律師),也可以是其他辯護人(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開庭審理時,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做辯護,發表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交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敲敲小法槌


從公、檢、法三個階段,解答如下。

公安機關

發生了刑事案件,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報警,警察初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開展一系列偵查取證工作,比如通緝、抓捕、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做鑑定、做估價等等,繁瑣而辛苦。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執行逮捕,情節輕微的,可以取保候審。

這個階段,律師可以介入了。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或被第一次訊問後,就可以聘請律師了,律師權限是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等。律師的介入,有一定積極作用,一是提出法律意見,促使公安機關規範執法;二是進行法律諮詢,緩解嫌疑人及家屬的緊張、茫然情緒。



檢察機關

兩項職能,一是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嫌疑人的意見進行審查,決定捕或不捕;二是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訴與不訴。尤其是第二項,責任重大,需要檢察官客觀、公正、全面、細緻審查案件事實、證據,進而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此期間,檢察院有2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通過公安、檢察兩機關辦案人員的相互配合、監督、協作,共同對案件事實、證據把關,確保案件不枉不縱,經得起檢驗。最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不起訴處理,符合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深入“接觸”案件了。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了,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全面瞭解,是其形成罪輕或無罪辯護意見的基礎;這個階段,律師可以自行取證或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律師也可以約見檢察官並提交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認定案件時予以考慮。同時,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審判機關

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訊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後,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是無罪?還是罪輕?不僅要講道理,還要擺事實、列證據,爭取讓法官採納,做出無罪判決或從輕處罰判決,切實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只辦刑事案件,就以刑事案件為例。

一、偵查人員、檢察官過於當事人化,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負有客觀公正的義務。

具體言之,就是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官既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既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的證據,並且對這兩類證據均應賦予同等的注意力及重視程度。

但是,事實上,偵查人員、檢察官往往只會重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不知不覺的忽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前不久非常轟動的人在柳州讀書,被控三江尋釁滋事的17歲學生,被錯誤羈押14天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為什麼犯罪嫌疑人及其父親明明提出了其在學校軍訓,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並且提供了相應的線索,偵查人員卻當他們兩個是在放屁呢?

為什麼非要等到學校的老師帶著學生親自己跑到公安機關那裡作證,才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呢?

說到底就是剛才所說的辦案理念問題。

不過,並非只有中國的公安機關才有這樣的問題,全世界的偵查機關都有這樣的問題。

二、很多時候,法官獨立性不夠,做不到客觀中立

很多人都在強調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效率……但是這些都不是司法改革的關鍵,司法改革的關鍵是司法獨立。

我覺得司法獨立歸根到底就是法官獨立,相關部門或個人可以監督法官辦案,但是不能干涉法官辦案。

司法獨立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

1.法官依法辦案,不受法院系統領導的干涉,不受上級法院的干涉;

2.法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黨政機關的干涉,包括不受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干涉;

3.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媒體輿論的干涉。

如果司法不夠獨立,有時候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就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壓力,如果壓力來自於權貴,法官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那能為弱者代言,捍衛法律尊嚴。

如果司法不獨立,有時候法官就做不到客觀、中立,做不到是不畏強權,唯法是從。

如果司法不獨立,有時候法官就不敢或不能對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審查,只能淪落為一個辦理法律手續的角色。

當年重慶打黑,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多錯案,說到底就是司法不夠獨立。

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及辦案經驗。

法官在辦理這些案件的時候,估計都是看得出這些是有問題的,只是迫於壓力,無法或者不敢判決無罪而已。

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極為低劣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律的規定是控辯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但實際上被告人更多的是一種訴訟客體,而不是一種訴訟主體。

面對著掌握刑罰權的國家機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承擔著一系列的義務,但是被告人的很多權利卻像憲法那樣,僅限於宣示,有名無實。

四、被告人無法為自己提供有效的辯護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通常無力為自己的案件提供有效的辯護。

理由很簡單。

1.絕大部分被告人對於刑事實體法及刑事訴訟程序一無所知。

2.大部分被告人不知道司法機關手上掌握著什麼證據材料,就算知道有什麼證據材料,也不知道那些證據材料對其有利,那些證據材料對其不利,應該如何辯解。

3.大部分被告人被羈押於看守所後,只恐懼、後悔、絕望、沮喪、激動,無法為自己的案件提供相應的有利於已的證據材料。

……

經過上述可以知道,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第一個作用是輔助與保護。

當事人不知道刑法上關於涉嫌罪名的規定,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知道下一步將要怎麼辦……這些知識,律師知道。

律師可以調取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去調取這些證據。

律師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意見。

……

第二個作用是監督與制衡。

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存在刑訊逼供的,律師可以代為其他部門提出控告。

公安機關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律師可以代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發現遺漏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向法院反映情況,由法院責令檢察院補交。

……


毒辯律師王如僧


第一、能夠了解案情,知道案件進展;

第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有非法取證、刑訊逼供情況的提出控告;

第三、對某些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明材料,申請司法部門予以調取;

第四、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改變刑事強制措施的申請;

第五、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六、查閱案卷後,與當事人進行核實,澄清有出入的地方;

第七、為刑事和解與對方溝通;

第八、在跟辦案部門、當事人充分溝通中確定解決案件的方案;

第九、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參與庭審活動,進行辯護,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第十、對判決、裁定是否提出上訴提供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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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律師之於當事人的關係類似於病人與醫生的關係

1.律師可以進行法律風險評估,進而預防犯罪的發生;

2.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提供法律知識,告知當事人擁有的訴訟權利;

3.律師可以代為當事人進行控告;

4.律師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

5.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辯護,最大化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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