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是什么,律师起到了什么作用?

尤里乌斯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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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分为5个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对于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而言,大体包括

(1)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律师调查取证权(非律师无此权利)律师自己向被告方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律师向控方调查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5)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权: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6)变更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决定;

(7)上诉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救济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9)提出意见权

(1)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应当听取其意见;

(2)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

(3)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4)侦查终结——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5)最高院复核死刑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6)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7)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10)获通知权

《刑诉法》第 160 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可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拥有很多独一无一的权利,此处列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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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安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投入看守所,然后取证提审,一个星期左右检察院会来看守所提审,然后要在37天以内检察院拿逮捕书给你签(37天时间到了没给你逮捕书基本上你就可以回家了),签好会给你一份告知书也就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和权利,条件不好的可以向管你的管教申请援助律师(没签逮捕书之前是临时工,签了逮捕书就是合同工了就在看守所安心的呆着等起诉开庭)。

看案子有些4-5个月(简易庭)就完事,但是基本都要在1年左右完事。基本上是拿了逮捕书等检察院起诉,在等的过程中很多案子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最多退回2次,2次的总和时间一般是4-6个月左右。接下来检察院给你送起诉,起诉书里会告知你案情细节以及以什么罪名起诉你,接到起诉后大概1个月内会开庭了。

开完庭法院判你有罪你就成为正式工了,去投改下监狱了。

其中律师会为你分析案情,以及开庭时最后陈述的内容。正常的情况下聘请律师的第一次 律师会来看守所看你跟你了解一下案情然后传达一下家里人的意思,第二次来看你是在你接到起诉书会来,律师也和犯罪嫌疑人差不多的时间拿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再接下来就是开庭之前过来看犯罪嫌疑人了,有些律师会在开完庭后还会来看一次,有些不会。中途别的时间段来看你的基本上都是家里人要求或你自己要求律师来(自己要求,需要叫看守所给律师或家里人打电话让律师来一趟)很多律师在来看五次以后就要另外收一笔来看你的费用,各个地方费用不一样。

个人观点律师最大的用处就是帮你带话出去然后家里人带话进来。别的用处不大,当然关系很硬的律师另当别论,还是对案子有帮助的。


没更新没关系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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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作用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刑事审判阶段: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当然每一项具体工作都是非常繁琐、复杂的,当然对当事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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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不是很熟悉,在这里呢,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第一,接警。很多时候刑事案件的获取渠道是报警人通过110接处警平台进行报警。值班民警在接到报警后,会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并联系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如果确立是刑事案件的话会,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进行分流。如果说是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轻伤,普通盗窃等案件,由派出所负责刑事侦查,如果属于刑事警察分管的,则由刑警队进行侦查。期限:24小时以内

第二,受理(初查)。公安工作改革以后,案件的受案由审查制改成了受理制。以前是接到报警以后,先由民警做一个审查,再决定是否需要立案。而现在接到报案了,一律要受理案件,给报警人出具受案回执。如果不认为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原因不予立案的话,要向报警人或受害人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期限:三日以内,可延长至七日。

第三,立案。经过初查以后,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本单位有管辖权,办案单位会通过执法办案系统,立为刑事案件,并由两名以上民警侦办,同时交与报警人或受害人立案决定书。初查即可立案。

第四,侦查。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对现场,环境,物品,人员等等进行的调查,具体不多说,大家都有了解。期限:六个月。

第五,如果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会进行抓捕。但是这里的抓捕不是逮捕,一般是刑事传唤,嫌疑人到案后,再申请刑事拘留。期限:三日,七日,三十七日。

第六,批捕。抓获嫌疑人后,在刑拘到期之前,必须要报检察院批捕。批准逮捕,要及时告知羁押的嫌疑人。不批准逮捕,要立刻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第七,移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第八,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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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类型有很多,以下我只简单讲下一般上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案发。

一般上,刑事案件的案发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举报。

  • 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将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机关,此行为称之为“报案”。

  • 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揭发某个人的犯罪行为,此行为称之为“举报”。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 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将其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机关,此行为称之为“报案”。

  • 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此行为称之为“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尚未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公安机关,本身就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使命,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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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从以上几种来源得知犯罪信息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1、调查取证。

  • 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 讯问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按指印,该材料会作为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之一(被告人供述)。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刑事拘留。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4、逮捕。

  •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开始执行逮捕。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起诉意见书。

  • 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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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侦查阶段,为了防止案件被污染,有人串供或代为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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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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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可以是辩护律师(律师),也可以是其他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此外,辩护人也可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四、审理阶段(法院)

1、送达起诉书

  • 法院受理一起刑事案件后,应当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律师)。

2、开庭审理。

  • 第一步,法庭准备阶段。核对被告人基本信息。

  • 第二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次向法庭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意见。

  • 第三步,法庭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审判员总结争议焦点,进入二次辩论。

  • 第四步,法庭陈述阶段。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最后一次向法庭陈述的机会。

3、宣判。

  • 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执行。

  •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般为,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10天。

  • 如果上诉期内,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法院会将被告人的上诉状以及案卷材料一并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次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 如果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满后,由法院向看守所下发执行通知书,看守所再对各个被告人进行统一安排,移送到不同的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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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的辩护人,依然可以是辩护律师(律师),也可以是其他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做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敲敲小法槌


从公、检、法三个阶段,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

发生了刑事案件,大家第一反应一定是报警,警察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立案,随后开展一系列侦查取证工作,比如通缉、抓捕、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做鉴定、做估价等等,繁琐而辛苦。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执行逮捕,情节轻微的,可以取保候审。

这个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了。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被第一次讯问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了,律师权限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会见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对于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等。律师的介入,有一定积极作用,一是提出法律意见,促使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二是进行法律咨询,缓解嫌疑人及家属的紧张、茫然情绪。



检察机关

两项职能,一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嫌疑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捕或不捕;二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诉与不诉。尤其是第二项,责任重大,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进而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此期间,检察院有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通过公安、检察两机关办案人员的相互配合、监督、协作,共同对案件事实、证据把关,确保案件不枉不纵,经得起检验。最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不起诉处理,符合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阶段,律师要全面深入“接触”案件了。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了解,是其形成罪轻或无罪辩护意见的基础;这个阶段,律师可以自行取证或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律师也可以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供检察官认定案件时予以考虑。同时,对于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审判机关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审判,检察院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讯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这个阶段,律师要全面、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是无罪?还是罪轻?不仅要讲道理,还要摆事实、列证据,争取让法官采纳,做出无罪判决或从轻处罚判决,切实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只办刑事案件,就以刑事案件为例。

一、侦查人员、检察官过于当事人化,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

具体言之,就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官既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并且对这两类证据均应赋予同等的注意力及重视程度。

但是,事实上,侦查人员、检察官往往只会重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不知不觉的忽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前不久非常轰动的人在柳州读书,被控三江寻衅滋事的17岁学生,被错误羁押14天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及其父亲明明提出了其在学校军训,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并且提供了相应的线索,侦查人员却当他们两个是在放屁呢?

为什么非要等到学校的老师带着学生亲自己跑到公安机关那里作证,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呢?

说到底就是刚才所说的办案理念问题。

不过,并非只有中国的公安机关才有这样的问题,全世界的侦查机关都有这样的问题。

二、很多时候,法官独立性不够,做不到客观中立

很多人都在强调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效率……但是这些都不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司法独立。

我觉得司法独立归根到底就是法官独立,相关部门或个人可以监督法官办案,但是不能干涉法官办案。

司法独立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法官依法办案,不受法院系统领导的干涉,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2.法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的干涉,包括不受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干涉;

3.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有时候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如果压力来自于权贵,法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那能为弱者代言,捍卫法律尊严。

如果司法不独立,有时候法官就做不到客观、中立,做不到是不畏强权,唯法是从。

如果司法不独立,有时候法官就不敢或不能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只能沦落为一个办理法律手续的角色。

当年重庆打黑,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错案,说到底就是司法不够独立。

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及办案经验。

法官在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估计都是看得出这些是有问题的,只是迫于压力,无法或者不敢判决无罪而已。

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极为低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的规定是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但实际上被告人更多的是一种诉讼客体,而不是一种诉讼主体。

面对着掌握刑罚权的国家机关,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但是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却像宪法那样,仅限于宣示,有名无实。

四、被告人无法为自己提供有效的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通常无力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有效的辩护。

理由很简单。

1.绝大部分被告人对于刑事实体法及刑事诉讼程序一无所知。

2.大部分被告人不知道司法机关手上掌握着什么证据材料,就算知道有什么证据材料,也不知道那些证据材料对其有利,那些证据材料对其不利,应该如何辩解。

3.大部分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只恐惧、后悔、绝望、沮丧、激动,无法为自己的案件提供相应的有利于已的证据材料。

……

经过上述可以知道,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作用是辅助与保护。

当事人不知道刑法上关于涉嫌罪名的规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知道下一步将要怎么办……这些知识,律师知道。

律师可以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去调取这些证据。

律师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

……

第二个作用是监督与制衡。

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刑讯逼供的,律师可以代为其他部门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责令检察院补交。

……


毒辩律师王如僧


第一、能够了解案情,知道案件进展;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情况的提出控告;

第三、对某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申请司法部门予以调取;

第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五、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六、查阅案卷后,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澄清有出入的地方;

第七、为刑事和解与对方沟通;

第八、在跟办案部门、当事人充分沟通中确定解决案件的方案;

第九、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参与庭审活动,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十、对判决、裁定是否提出上诉提供意见和建议。

北京郭广吉律师为您解疑答惑,欢迎关注、交流。


郭广吉律师


律师之于当事人的关系类似于病人与医生的关系

1.律师可以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进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提供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拥有的诉讼权利;

3.律师可以代为当事人进行控告;

4.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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