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01

距离银保监会下发19号文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阵子N多人跑来问竹子:

XX福会被监管叫停吗?

XX通是不是要停售了,以后还会有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吗?

已经买了的产品,万一停售了怎么办?

某某代理人在朋友圈说,这是一款好产品,趁还没停售得抓紧买。竹子能不能给个建议?

……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我大致看了一下,19号文和原保监会去年发布的134号文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很多问题以前或多或少也有提到过,只是这次的风来得更猛烈些,集中清理整顿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

总结一下就是,全面、彻底、严肃、360度清查,不留死角。

至于具体的内容,大致意思如下:

  • 保险条款要通俗,别在里面埋什么雷什么坑,要使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 恶意增加理赔难度要被掐,价格制定要合理;
  • 收钱不干事的要被抓,监管是一件严肃的事,意图玩花招瞒天过海,早晚死了这条心。

看完以后第一感受:人民公仆为人民。看来这次是要将“保险姓保”贯彻到底了。

接下来,竹子就重疾险/医疗险/寿险三大板块的重要信息,给大家梳理下。小眼睛一起看老师哦。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02

重疾险清单排查:

第九条,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含“原位癌”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重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第二十二条,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地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全部都是重疾险最受关注的地方。

在重疾险中,“恶性肿瘤”排在重大疾病首位,也就是我们口中常说的“癌症”。这是银保监会要求的规定用语。而原位癌一般都是作为轻症责任存在。

竹子认为这条主要针对的是防癌险。目前,防癌险没有规定必须用“恶性肿瘤”的表述,因此有些产品就会用“癌症”这个说法。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很容易理解成“所有的癌症都保障”。实际上,“原位癌”虽然名字里带“癌”字,但它不属于恶性肿瘤,不是癌症,因此也不会按照重疾的标准来理赔。

之后,如果包含“癌症”二字的表述,很有可能就会做调整。保险公司应该也会更加明确原位癌是否入保、按照多少比例进行赔付、以及原位癌的标准化医学释义等。

甲状腺癌,在近两年来,一直是发病率最高的癌症之一。但实际上甲状腺即使高发,大部分情况下对生命的危害性都比较低,治疗费用也很低。这给保险公司的赔付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所以有的保险公司就会暗搓搓地将甲状腺癌做了类似轻症的处理。

此次,银保监会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你把甲状腺恶性肿瘤拿出来不当重疾,我不同意!

无疑,类似规定的重疾险之后肯定是会被叫停,同时会对产品的定价基础和经验发生率评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比如,有结节的会直接被拒保,或者理赔时反查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等情况。

再来看第二十三条,等待期的问题,大家都心知肚明说的是哪家。(就是某安的某福)

等待期内出险只返还现金价值而非退还保费,这种产品设计不仅出险在平安福这一个产品上,而是由来已久。

从首款以公司名称命名的平安福,到普通客户的安鑫保,再到新出不久的守护福,无一不保留了这一“特色”。

大家都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第一年是非常低的,交1万退一百,万一出事,哭都不知道找谁哭去。这也是平安福被大家吐槽最多的其中一点。监管这次终于聆听到大众的心声了。

没有疑问,这款产品被叫停可能性不大,但整改肯定是要被整改了。

而且平安6月新出的爱满分,已经改成等待期退还保费了。

医疗险清单排查:

第二十四条,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

第三十条,产品费率厘定未考虑等待期因素。

第五十二条,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第二十四条。

指向性非常明显:百万医疗险。

这两年来,百万医疗险的火热程度不用竹子多说了,噱头一个比一个多,保额一个比一个高,动不动就甩给客户一张空头支票,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终身给付限额。

只是,仅凭一个一年期产品,就算揣着所谓的终身给付限额,残忍点说,仍旧是到不了诗和远方,只能是眼前的苟且。

当然,这也不是说百万医疗险坑,只是在数字上片面夸大会给消费者带来强烈的视觉冲击,很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造成对百万医疗的盲目依赖。

至于具体的产品,就不得不说一下华夏医保通。这也是竹子在讲“保证续保”时,经常拿来被怼的一款产品。

直接来看一下医保通的条款: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所以妥妥的,停售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而且5月底已经有人在朋友圈po出医保通停止录入的红头文件。

只是,没想到的是,一大批代理人竟然又开始在朋友圈信誓旦旦地吆喝,从此再无保证续保,华夏医保通的停售意味着百万医疗险一个时代的结束。呼吁大家赶紧拥有它。

只能说,代理人们言之凿凿的样子,我们要相信都是真诚的。

错就错在太过天真。

就在前两天,监管大大又发了重磅文件,《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再次强调了短期健康险关于续保的问题。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所以,那些监管之下,仍旧顶风作案,高举“保证终身续保”旗号的代理人们,不得不说一句,你看起来就像个愚人节的黑色幽默。

再来解答另外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已经购买的朋友,停售后是否还能续保?

19号文负面清单第五十二条“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已经明确表示,已经停售的产品,不能给老客户续保。

为什么?很简单,销售的主体都不存在了,还怎么继续销售。这不是扯淡吗?

所以,一年期产品终身续保的概念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理想大于现实。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最有可能的做法是,出一款类似保障的产品,引导客户续保。

再来看第三十条,乍一看,有点不太明白。再仔细分析,其实也不难。

买过保险或者正在了解保险的朋友都知道,健康险中有一个“等待期”的概念,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这就让消费者有点不爽:既然有等待期的设置,就不应该收取一整年的费用。对此竹子的看法是:

  • 等待期本身的设置是合理的,主要为了防止消费者带病投保;
  • 等待期额外商定费率,确实也是非常合理的。不妨可以期待一下。

寿险清单排查: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一般情况下,身故理赔金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保险合同、申请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有了死亡证明,再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材料必要性不大。所以,有这样要求的公司,后续出新产品,肯定会修改。

十一条,也很好理解的,寿险产品的保险金,本来就应该是一次性给付的。有些寿险产品要求分期给付,确实不合理。不太懂他们这么折腾意义何在。

再来看“保险+信托”这个,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此种方式和理念确实迎合了不小的需求。但从本质来看,两者仍旧存在根本的区别,代理人在销售的时候最忌讳的就是混淆视听,假借信托的名义卖保险。

当然此条规定对于我等穷人来讲,没有太多的影响。

03

大陆保险业发展至今,不过短短三十年。存在问题非常正常。

从去年的134号文到眼下19号文,行业的监管水平正在稳步提升。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认知门槛不低的产品,将会变得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清楚,越来越有利于消费者。

市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打开,我们都是圈中人,无数的答案在等待着我们去实践和验证。

或许多年以后有人问你,朋友,你听说过2018年吗?

答,莫非是那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监管年的一年?

大批不合格保险将被整治!平安福、医保通还稳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