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慎重:解除合同請求需交29萬訴訟費

一、最新情況

2019年以來,針對解除合同這一訴訟請求,綿陽大部分法院已經將其認定為財產性訴訟請求,按合同涉及的全部交易額確定案件標的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和收取訴訟費。例如:


慎重:解除合同請求需交29萬訴訟費

起訴書截圖


慎重:解除合同請求需交29萬訴訟費

交納訴訟通知書截圖


在本案中,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涉及的標的額僅僅只有660萬元,訴訟費不可能是299800元。毋庸置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交納的訴訟費中,肯定包括原告第一項請求,即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經過了解,該合同所涉及的交易金額為4500萬元。由此可見,綿陽法院已傾向於將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視為財產性訴訟請求,並按合同涉及的交易金額收取訴訟費。

二、歷史追溯與法院觀點

解除合同到底是按件收取訴訟費,還是按合同所涉及的交易金額收取訴訟費?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各級、各地法院多年來一直處於爭論中,有按件收取,也有按交易金額收取的。但是,總的趨勢是由按件收取發展到按交易金額收取,其分水嶺則是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出臺。

2015年之前,大部分法院都是按件收取,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了一則回覆:“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案件收費……”。

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大部分法院都轉向按交易金額收取。一是,該解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明確了訴訟請求有財產性請求和非財產性請求;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8日的《院長信箱》中明確,不再強調合同解除之訴應按件收費。所以,各級、各地法院逐漸開始轉向按交易金額收取。

我們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觀點,目前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已明確為財產性訴訟請求,應以合同交易金額確定訴訟費。

三、解決方案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解除合同的途徑:協商解除、通知解除、請求法院解除。

由於請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訴訟成本已大幅增加。因此,我們建議在出現約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時,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之規定,採用書面通知相對人的方式解除合同,儘量避免產生大額訴訟費。

當書面通知到達相對人時,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然後,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僅針對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提起訴訟。

後記:《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當事人不可濫用單方解除權,以免承擔對方起訴撤銷解除通知後的敗訴風險。

撰稿人:龔林 劉美玲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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