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法院出新規:這些非誠信行為最低增加30%訴訟費

不配合調解、拖延訴訟等將增加最低30%訴訟費,還或將賠償律師費。

近日,福田法院創新出臺《關於民事案件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負擔的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將有效防範濫用訴訟權利等明顯不當訴訟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中,多元解紛的理念還不夠深入人心,調解這一訴訟外的便捷解紛方式沒有得到足夠的推廣;部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利用調解、管轄權異議等手段故意拖延訴訟,虛假訴訟亦時有發生。

深圳福田法院出新規:這些非誠信行為最低增加30%訴訟費

資料圖 攝 / 南方日報魯力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意見》《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強調要發揮訴訟費用槓桿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

福田法院現已出臺《關於民事案件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負擔的裁判指引》,其中規定:

當事人在先行調解或者審前調解階段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後撤回起訴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酌情調低案件受理費,最低可調至全額的十分之一收取。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不參與調解、不配合調解、不履行調解協議,以及以調解為由故意拖延訴訟的一方,法官將酌情增加其負擔的訴訟費用。無正當理由拒絕調解方案,如最終判決結果等於、優於或者高於調解方案,拒絕一方也將可能面臨更高的訴訟費用,上述增加的訴訟費用部分一般不低於訴訟費全額的30%。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等行為,令人反感卻似乎難以得到有效遏制。《裁判指引》明確列明瞭六類明顯不當行為,包括:

1

以調解為由故意拖延訴訟

2

拒絕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導致案件送達困難、訴訟拖延

3

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其理由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4

迴避申請導致案件延期審理,其理由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5

無正當理由不按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舉證,導致訴訟拖延

6

故意隱瞞、虛假陳述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或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導致訴訟拖延

當該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時,法官將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律師費用的正當要求予以支持。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就律師費用承擔說明理由,以此規範司法權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潔。

據悉,今年以來,福田法院深入推進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繁簡分流簡案快辦機制改革等多項改革, 司法質效邁上新臺階,2018年1-8月全院收案107210件,同比上升19.07%,結案70481件,同比上升91.08% 。接下來,福田法院還將繼續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提升司法質效,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來源 | 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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